在行政诉讼期间还要继续执行复议决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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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有复议决定,法院可根据法律允许的情况暂停执行。被告如提出正当暂停理由,原告及相关受益者申请并法院认为执行将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明显负面影响国家或公众利益时,经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裁决,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此裁决基于《行政诉讼法》和具体情况。
在行政诉讼期间还要继续执行复议决定吗

一、在行政诉讼期间还要继续执行复议决定吗

在进行行政诉讼期间,尽管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应继续履行和遵守,但是在特定的例外情况下,可依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经由法官做出是否暂缓执行的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准许的,若出现被告人提出必须暂停执行的正当事由;

若原告方及其关联的受益者提出请求暂停执行的申请,以及经由人民法院裁量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将导致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且此种暂停执行并未对国家利益或公共福祉造成损害的情形发生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将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和大原则,做出暂停执行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要如何举证

被告对于做出的各项行政行为承担着明确的举证责任,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明该行为合法性的各类证据以及所遵循的规范化文件资料。

如若被告未能及时或者未在适当理由下提供这些关键证据,将会被视作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坚信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那么他们需要以如下五个核心维度作为出发点,来收集并提交确切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首先,需要提供必要的关于涉及各方主体(尤其是争议中的原告)的详细证据;

其次,也需要提供与行政程序相关的详尽证据资料,这是评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再次,也要提供旨在彰显被诉行政行为所确认事实真实性的有力证据资料,这主要包含在书面决定中所记录的事实以及已经进入行政案件卷宗并受行政主体认可的事实;

接着,为确保行政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公正原则以及避免滥用权力的行为,被告还有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是否合理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

最后,还需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证据。

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之外,被告还要向法庭提供各项规章制度及低于规章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涉及行政诉讼的法律实践中,即便已经存在复议决定,法院仍有权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对行政行为的执行进行暂时性的搁置。当被告方能够提供合理的暂停执行理由,而原告以及相关的受益人也提出了申请,并且法院经过深入的审查后认定,如果立即执行该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又没有明显地损害到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话,那么经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慎重考虑与裁定,是可以对该行政行为的执行进行暂缓处理的。这样的裁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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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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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一样。二者还是有一些不同的。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
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
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
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的上下录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管理。《行政复议条例》对一般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管辖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需要由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最终批准的管辖;
2)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和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管辖。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的上一级管辖。
3)对被撤销的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上一级管辖。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管辖。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同级管辖主要有同级部门管辖和同级政府管辖。
(3)从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管辖。选择管辖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申请复议,或者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管辖。
(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
最后由谁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应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明确,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有了行政诉讼为什么要有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了行政诉讼为什么要有行政复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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