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处罚决定书诉讼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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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行政处罚书的诉讼期是两年的时间,追究行政处罚的时间,在违法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如果没有行政机关发现,两年之后发现了违法行为不能给予相应的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算起。
税收处罚决定书诉讼期是多久?

一、税收处罚决定书诉讼期是多久?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则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在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如一个月内,每天都在销售盗版光盘。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制作盗版光盘先后花了15天的时间。

二、税务行政处罚适用的要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行政处罚立法(包括设定)的概念相对应,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它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认定行为人行政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对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及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行政违法者而非行政违法行为及相关的财物,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适用行政处罚还需要违法者具有主观过错条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得适用行政处罚。

此外,适用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责任时效。具体来说,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提,一是违法主体由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二是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上述若干方面,是构成行政处罚适用的必要条件。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处罚主体决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内容即对违法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等。适用的内容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1) 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 什么样的处罚即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3) 决定从轻、从重、单处等等具体裁量方法;

(4) 只给予一种处罚还是数种处罚;

(5) 罚款与罚金的折抵;

(6)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适用既是一个实体问题,同时也是个程序问题,适用的过程也就是实体与程序综合的过程。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用行政处罚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

税收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的内容包括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是给予一种处罚还是多种处罚,税务的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是两年的时间,决定具体的裁量的放大,具体的形式等,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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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袁德桂,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原告周新平诉被告李伟、李秋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新平及委托代理人汤玉学、被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秋梅、
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8日,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就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的轻包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周新平负责工程的泥、木、钢筋、内外粉刷及扫地开门,协议还对工期、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约定。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还于2008年9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把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
第十户抵押给原告周新平”“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包信镇张郑庄村支书周青云还作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周新平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三人袁德桂却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按照结清,拖欠了农民工的大量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113
18.06元整。第三人袁德桂和被告(次债务人)李伟及李秋梅因转让房地产而产生了合同债权,也早已到期,但第三人袁德桂却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第三人袁德桂不守商业信誉,严重违约,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
(一)》
第八条之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新平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2页);
2、协议一份;
3、拖欠工程款清单一份;
4、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发放工人工资单一份(2页)。
被告李伟辩称,这个事比较复杂,我和老袁(袁德桂)一直联系不上,我的损失也很大,周新平利用代位权我不应该,周新平后不让我卖宅子,但这宅子(半成品的开发房)我已于8月份卖了,卖给刘波了,按我原来的价265000元卖的,我与刘波签的有合同。
被告李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新平2008年4月28日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甲方(袁德桂)将单项工程(包工包料)的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两栋二层楼房工程发包给乙方(周新平)承建(只包工不包料)轻包工(泥工、木工、钢筋工、内外粉刷),价格包干价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按规定实做实收。付款方式,平土零付款
1.5万元,一楼盖板付款40000元,二楼封顶付款50000元,粉刷(内外)完工付款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周新平组织人员施工。后由于第三人袁德桂欠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款不付,2008年9月14日在张郑庄村支书、村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周新平与袁德桂又达成一项协议,即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第十户)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按每户总造价
13.5万元计算,多退少补。后第三人袁德桂于2009年10月份在没有付给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协议抵押给原告的二间楼房又转卖给他人。同时,第三人袁德桂在未付清原告周新平(农民工)人员工资的情况下,又将未建成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原告诉讼期间,被告李伟认可其以265000元购买了第三袁德桂的半成品房仍有21万元购房款未付给第三人袁德桂。原告周新平在追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月以被告李伟、李秋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袁德桂等人是承包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本案中的原告周新平是劳务分包人,劳务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是由甲方(袁德桂)与乙方(周新平)签订的,被告李伟、李秋梅与原告周新平、第三人袁德桂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按协议要求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当原告找第三人袁德桂讨要工人工资无望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9月18日已建成的二间楼房以
13.5万元价格抵押给原告人周新平,在原告未得分文的情况下,第三人袁德桂又将此房转卖他人,在此同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年底又将其建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而被告李伟、李秋梅应付给第三人袁德桂的21万元房款,本院告知被告后一直未能给第三人,现债权人周新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李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周新平应得工程款1113
18.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30元,由被告李伟、李秋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253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
审 判 长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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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从的程序上来讲有以下事项: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应当一律具结,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提供证据,就案件情况进行辩论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即开始调查事实。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的要求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
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讯问,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必要时还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彻底查清案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法庭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发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辩。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
最后辩论。辩论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可以随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法令,进行团结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当庭试行调解,也可以宣布临时休庭,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调解成立,即当庭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即继续进行审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人民对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人,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将案件终止审理。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请求撤回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在审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都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原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时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将案件予以注销。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在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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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多久执行判决书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多久执行判决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因此判决书在取保候审期间送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七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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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代位权诉讼判决书电子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代位权诉讼判决书电子版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判决书范本
原告周新平,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汤玉学,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树刚,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系息县张陶工商所所长。
被告李秋梅,女,汉族。
第三人袁德桂,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原告周新平诉被告李伟、李秋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新平及委托代理人汤玉学、被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秋梅、
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8日,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就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的轻包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周新平负责工程的泥、木、钢筋、内外粉刷及扫地开门,协议还对工期、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约定。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还于2008年9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把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
第十户抵押给原告周新平”“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包信镇张郑庄村支书周青云还作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周新平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三人袁德桂却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按照结清,拖欠了农民工的大量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113
18.06元整。第三人袁德桂和被告(次债务人)李伟及李秋梅因转让房地产而产生了合同债权,也早已到期,但第三人袁德桂却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第三人袁德桂不守商业信誉,严重违约,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
(一)》
第八条之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新平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2页);
2、协议一份;
3、拖欠工程款清单一份;
4、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发放工人工资单一份(2页)。
被告李伟辩称,这个事比较复杂,我和老袁(袁德桂)一直联系不上,我的损失也很大,周新平利用代位权我不应该,周新平后不让我卖宅子,但这宅子(半成品的开发房)我已于8月份卖了,卖给刘波了,按我原来的价265000元卖的,我与刘波签的有合同。
被告李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新平2008年4月28日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甲方(袁德桂)将单项工程(包工包料)的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两栋二层楼房工程发包给乙方(周新平)承建(只包工不包料)轻包工(泥工、木工、钢筋工、内外粉刷),价格包干价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按规定实做实收。付款方式,平土零付款
1.5万元,一楼盖板付款40000元,二楼封顶付款50000元,粉刷(内外)完工付款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周新平组织人员施工。后由于第三人袁德桂欠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款不付,2008年9月14日在张郑庄村支书、村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周新平与袁德桂又达成一项协议,即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第十户)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按每户总造价
13.5万元计算,多退少补。后第三人袁德桂于2009年10月份在没有付给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协议抵押给原告的二间楼房又转卖给他人。同时,第三人袁德桂在未付清原告周新平(农民工)人员工资的情况下,又将未建成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原告诉讼期间,被告李伟认可其以265000元购买了第三袁德桂的半成品房仍有21万元购房款未付给第三人袁德桂。原告周新平在追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月以被告李伟、李秋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袁德桂等人是承包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本案中的原告周新平是劳务分包人,劳务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是由甲方(袁德桂)与乙方(周新平)签订的,被告李伟、李秋梅与原告周新平、第三人袁德桂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按协议要求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当原告找第三人袁德桂讨要工人工资无望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9月18日已建成的二间楼房以
13.5万元价格抵押给原告人周新平,在原告未得分文的情况下,第三人袁德桂又将此房转卖他人,在此同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年底又将其建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而被告李伟、李秋梅应付给第三人袁德桂的21万元房款,本院告知被告后一直未能给第三人,现债权人周新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李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周新平应得工程款1113
18.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30元,由被告李伟、李秋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253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徐 中 宝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劳动仲裁多久下裁决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
(1)至
(6)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
(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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