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处罚可复议可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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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处罚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提出诉讼。税收处罚行政复议指的是当事人在知道相关行政处罚以后,对处罚有异议,进行提出复议来执行异议的行为。税务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以不服相关行政处罚为由提出的诉讼。
税收处罚可复议可诉讼吗

一、税收处罚可复议可诉讼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要求缴纳滞纳金和相关罚款决定,当事人如果对该税收处罚由有异议的话,那么都可以对行政处罚进行申请复议或者申诉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几点:

(一) 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 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二、税收复议与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行为中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般税收复议的申请时间为当事人在知道相关行政处决的六十天以内可以进行提出。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可以延长时间。诉讼时间一般是在三个月以内,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那么可以延长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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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收复议可在纳税前复议吗?
申请税收复议是不可以在纳税前复议的。在我国的税务管理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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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现在因为税务问题,想要起诉。不知道要怎么弄,想要问一下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时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国家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或担保确认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以及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可以在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二)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了纳税担保;
  
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三)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
  
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 参加复议。
二、复议的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二)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议人员审理中可以申请回避,但要服从复议机关法定人员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申请的撤回才产生法律效力。
  
(四)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三、复议的执行
  
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诉裁决书时必须签收。
  
2、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率,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不法院起诉。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四、诉讼
  
(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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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开的公司被税务部门给行政处罚了,要求缴纳了巨额罚款,行政复议税收两级行政复议机关单位是谁
[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清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属于相应的复议机关管辖。复议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复议。要根据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相应地申请复议。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五,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在提出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六,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复议申请,即丧失复议申请权。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对征税行为不服,须先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先须纳税,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二是对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申请人对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担保行为、保证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等不服的,自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起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复议或裁决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行政复议,想请问税务行政复议优先办理可行吗,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律师回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经查明有关行政争议的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并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相关和解内容,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优先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调解、和解时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充分参与、陈述表达与知悉案情的权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
(三)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或者该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因行政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新的协议或自愿解除原合同的;
(五)因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让、房屋拆迁、资源环境、工伤认定等行政争议或群体性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社会稳定的;
(六)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八)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调解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署名确认;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争议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 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被申请人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经特别授权的工作人员参加。 申请人或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请求(答复)及理由;
(三)查明认定的事实;
(四)协调结果与依据。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以上内容中的争议理由及查明事实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或省略。 和解协议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和解结果。 第九条 调解、和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当事人对调解、和解事项具有处分权; (三)第三人无异议。调解内容或和解协议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行使或要求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书面同意接受或在和解协议上署名予以明确认可; (四)调解笔录、和解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署名或盖章;
(五)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
(六)不具有本办法的禁止性内容。 第十条 调解笔录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容;和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确认准许:
(一)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和法律原则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滥用权力或权利,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确认的情形。 第十一条 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署名或盖章予以确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调解笔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该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同时,一并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和解协议的,下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十二条 在调解、和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一致而妥协认可形成的证据材料,除当事人已根据调解笔录、和解协议履行部分外,如未能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不得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或依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笔录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效力等同于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和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未被确认准许的,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调解、税务行政复议优先和解为由拖延案件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该调解、和解内容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变更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再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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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税收前置可以诉讼吗?
行政复议税收前置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如果对税收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情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相关的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应该先提出复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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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先复议再诉讼吗?
税收征收先复议再诉讼,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当中明确规定的。所以如果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这个阶段,就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审查之后也不会允许受理,比如说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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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诉讼税收复议的区别有哪些?
税收诉讼税收复议的区别有性质不同,以及还有管辖机关不同,再者就是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最后还有所存在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在申请时需要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确实直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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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向税务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诉讼,但并不知道事务机关是否接受其诉讼请求,想要问一下税务机关行政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这就是税务机关行政复议诉讼受案范围的答案。
年后回来上班第一天,上层领导就 要求我了解去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真的是一窍不通呀,请帮助。
[律师回复] 要了解去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知道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15年修改过。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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