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诉讼管辖法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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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诉讼管辖法院是由被告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这主要就是主指的是地域管辖,如果说是从级别管辖上来看的话,通常情况下应当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税收诉讼管辖法院是什么?

一、税收诉讼管辖法院是什么?

(1)地域管辖。原则上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一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地域管辖,中、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3)裁定管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灾害或诉讼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术条件和审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审理和管辖权发生争议两类情况。

(4)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税收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违反了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3、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的人对于税收方面的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问题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管辖法院的确定方面应当是找基层法院,而且是由被告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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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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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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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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