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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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诉讼案件中,如果某一方提起诉讼时的标的是一样的或者是同一类型的,恰好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与前述案件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一样的或者是同意类型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下合并审理这两个案件,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必须是基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双方存在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主体?

一、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如何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主体?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并审理和合一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追加;

二是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对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对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主体的内部关系。

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主体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直,这就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共同诉讼的乙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种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所谓默示承认,是指共同诉讼主体对其他共同诉讼主体实施的诉讼行为表示异议,即表明该共同诉讼人已经承认。

必要共同诉讼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方式,此诉讼制度能更好地解决同属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矛盾。共同诉讼主体之间主动行使自身的权利,承担固有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如何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主体仍需进一步到位,以此尽到排解纠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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