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可以个人吗?
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可以是个人的;但前提也需要符合条件,一般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需要与诉讼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种直接性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原告;第二,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原告管理或保护。业主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的权利既包括专有部分的独立权利也包括属于与其他购房人共有的权利。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业主个人未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的要求。业主的共有部分权利类似公司股权或者集体成员权,股东或者集体成员个人不满足法定条件都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向公司或者集体成员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
二、业主共有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业主共有权纠纷包括的类型也较多。业主共有既包括共有权利也包括共有义务,其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
(I)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整体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
(2)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某一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
(3)因一部分业主于某共用部分上设定专用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4)因对建筑物墓地的利用而发生的业主与土地所有权人间的权利、义务。
共有权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修缮改良权:对共有权部分,各共有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有权合理使用,而为使用时不得专以侵害他人的使用权为目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孽息和自然孽息,前者如建筑物外立面之墙体广告的收人、电梯间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之收费等;后者如公共绿地上的果树生产的果实等。各共有权人对共有权部分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修缮改良权是现代社会为提高共同生活条件而允许建筑物共有人对共有部分单纯进行修缮和改良,并使之成为共有人之一项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业主共有权的纠纷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在起诉时也可以利用个人的名义来进行提出,但前提一定要获得其他的业主进行授权,对于共有权的权利是针对于所有的业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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