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能直接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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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保全措施不能直接诉讼,主要还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税收类型的一些案件通常情况下,首先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予以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满意的情况之下,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税收保全措施能直接诉讼吗?

一、税收保全措施能直接诉讼吗?

税收保全措施不能直接诉讼,税务保全措施是由税务机关作出的,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可以要求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主要是涉及到税收方面的一些问题,不管是税收的征收决定还是税收的保全方面的措施,都是需要有具体的税务机构来做出,如果对于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之后,才能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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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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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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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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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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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是避税的一种,但是具有风险性的一种方法,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应注意一些问题:
1、劳动法要求公司必须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作为计提社保等的基数,因此,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这部分也要记入计提的基数。
2、《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员工之所以需要向公司索要工资单,是因为公司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辞退员工,员工可以索取的经济补偿金是以员工每月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而员工工资单,是用来证明员工月工资额。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员工若公司,公司必定败诉。
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有代扣代缴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企业以现金发放工资,这部分需要记入员工工资总额,以员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员工工资在税前可以据实扣除。企业以现金发放工资,在税前可以据实扣除,只要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在合理的范围内,且能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有员工领取工资的签字单、公司关于工资制度的文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等。
5、目前,企业为了少缴社保,可能会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方式来降低扣缴基数,然后再通过多列支费用来冲抵现金账户的差额。这在税收方面并没有实质便利,如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义务是代扣代缴,负担个税的是员工。又如企业所得税,新税法中规定只要是实际发放、且在合理范围内,无论是现金或非现金都能据实扣除,且可作为计提福利费等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合理范围”很难界定,一般都是只要公司出具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公司工资制度》即可。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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