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税收收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是相对来说是比较特殊的,因为这个类型的一些案件首先是需要经过行政复议这个阶段的行政复议,通常状况之下,自当事人收到具体的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的,15天之内就需要提出行政诉讼。
税收收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吗?

一、税收收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吗?

税收收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严密。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但实际工作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追究时效究竟是适用五年还是两年的规定不够明确。新《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税违法行为一律适用五年的规定。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征管法。据此,则规章设定的处罚追究时效只能适用两年的规定,这又违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时限未分类。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一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一是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当然包括追究时效的设定和执行。实际工作中,税收违法行为的轻重有较大差异,追究时效相同导致结果不公正,如逾期申报和虚开专用发票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差异较大。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时效过长,特别是对一些恶性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五年的规定,容易助长执法人员的执法惰性。三是与《刑法》规定的界限不清。我国《刑法》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较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最低追诉期限也是五年,税务行政处罚处罚的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笼统地规定其追究时效为犯罪追诉期限的底线,显然忽略了违法与犯罪的恶性之差。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不是特别了解,两者的法律性质,还有就是具体的一些行为的处理方式管辖的机关都是有所不同的,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税收方面的行政争议首先是需要行政复议,然后行政诉讼。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3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税收收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吗?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5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0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4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5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6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4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0****34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7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7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4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7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8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6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非税收入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非税收入是可以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一般是三年的诉讼有效期;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非税收入有异议的话,可以在三年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的。超过三年的时间就不可以了。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我哥哥与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合同无效适不适应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的一般性规定体现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释说,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
  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
  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其次,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则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从权利性质来看,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也属于实体法的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综上,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一个朋友因为签定一份合同,后来发现是无效合同。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合同无效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使最高院在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例是最高院认定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典型判例;但是在最高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案件的判决中,却确立无效合同仍然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典型判例。这两个判例均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认定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说明即使最高院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2、最高院目前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基本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就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如下解释: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第
一,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
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税收不适用诉讼时效吗?
税收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因为税收方面所产生的一些行政纠纷的话,首先需要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是由时间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的,之后就是需要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之内提出行政诉讼。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物业费适用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业费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3年。
什么是诉讼时效: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不同,时效是法定的。从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力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者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的,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1、胜诉权消灭。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依然可以到。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
四、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依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劳动纠纷”五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涉外合同纠纷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上诉诉讼时效起算,即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其法定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的,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这一规定是对《民通》137条所做的解释,实际是对诉讼时效的延长所做的解释,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20年)。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所以169条可以看作是一个兜底性的解释条款,它没有具体的内涵,外延宽泛,只要是符合常人理智的公平、正义的“特殊情况”都可以看作是客观障碍。当然这必然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5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入手,重点分析。《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出的排斥性规定,阐明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出现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
(一)时效中断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如果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按照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来认识,那么审理行政案件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了排斥性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行政诉讼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诸多不同:
(一)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执行性和单方强制性,一经成立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行任意变更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既便出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重新计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期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态,得不到实际执行,从而直接影响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失去意义。
(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告恒定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事诉讼则不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如果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期间中断,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逃避行政行为的约束,滥用诉权、复议申请权,把陷入持久被动的应诉工作中去,违背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制度。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而行政管理一方就没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此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完全对等。如一方享有权,另一方就享有反诉权,而且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然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还有许多,仅这些特点就可决定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
1、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此作了排除。
对无效民事诉讼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包括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有如下几种: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直接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也就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换言之“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如何适用就成为理论上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如下: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因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法律不予保护的,这当然不能适用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以后,对于让予方来说就依法取得了要求受让方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权利。所以从无效民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日起,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开始适用,同时时效期间也开始计算。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属于法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既可能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而归于无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变更而有效。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的除拆期间为一年。所以这种民事行为在一年内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则在人民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撤销或变更决定之日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当事人不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则诉讼时效从一年除拆期间届满后开始适用,时效期间也同时开始计算。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税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税收行为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果因为纳税机关的原因造成纳税义务人少交税款,税务机关需要在三年内追缴税款,但是,纳税义务人采用恶意方式偷税漏税的,追缴税款的期限不受限制。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律师你好,我叔叔在木制品加工厂,工作好几年了,签到的劳动合同,目前因工作上的失误,老板给与不合理的辞退,请问一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使最高院在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例是最高院认定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典型判例;但是在最高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案件的判决中,却确立无效合同仍然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典型判例。这两个判例均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认定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说明即使最高院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最高院目前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基本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就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如下解释: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5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税收滞纳金适用诉讼时效吗
税收滞纳金适用诉讼时效,在税务机关作出了行政行为后一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后,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有异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哪些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哪些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诉讼赔偿收入是应税收入吗?
诉讼赔偿收入不是应税收入,因为根据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应纳税的具体范围,不包括有诉讼方面的一些赔偿,也就是说明了如果是因为诉讼方面的活动获得了一些赔偿款项的话,并不需要缴纳个人负责税。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拆迁安置适用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安置适用诉讼时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5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税务类纠纷 > 税务诉讼 > 税收收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