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诉讼前置的情形是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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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行政诉讼前置的情形是这种必须是对该地方政府的税收行政行为有歧义。有歧义的税收行政诉讼是可以在次复议的,复议需要提交复议申请书,对复议的内容必须保证正确无误,否则提交的诉讼可能会因此受到刑罚。
税收行政诉讼前置的情形是什么样的

税收行政诉讼前置的情形是这种必须是对该地方政府的税收行政行为有歧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国家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民的需要,所以在已经审判的案件可以有复议的权力。复议也有前置要求,一定要符合前置要求才能复议。当事人要在有歧义的两个月内申请复议,否则过了期限就没有复议的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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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税收诉讼复议前置吗
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存在征税争执和异议,属于明显的税务行政争议需要实行复议前置原则。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之后的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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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是什么?
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在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首先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决定缴纳税收或者是提供相对应的担保,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然后再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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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诉讼前置的情形是什么?
税收诉讼前置的情形首先是申请人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清应该缴纳的税收;其次如果不进行缴税的话需要向税务行政机关提交一定的担保。只有满足了上面的条件之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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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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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税收前置可以诉讼吗?
行政复议税收前置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如果对税收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情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相关的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应该先提出复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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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包括哪些 1、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21年2月2日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前置的规定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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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啥,安置房税收优惠怎么算
[律师回复] 2011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家的解读。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以上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做出的解读,从上述可以看出,拆迁人员购买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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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前置的诉讼情形是什么
税收争议需要复议前置的诉讼情形主要是当事人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的行为有所不服的时候,必须要经过行政复议的正序以后,还是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诉讼,而不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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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购买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房购买税费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1.安置房的代建环节应缴纳哪些税缴纳多少rr安置房的代建有以下两个环节需要注意:一是承建单位,即施工单位,需要按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其它相关税收,如企业所得税等。二是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代建的,比如某房开。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代建行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自行立项;二是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r
2.安置房的销售环节应缴纳哪些税缴纳多少r安置房的销售,我们举个例子,如某村委会将安置房销售给本村村民,视同房开企业销售房屋,需全额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并开具发票,以此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依据。r
3.安置房转移给安置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要交哪些税r安置房转移给安置户,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立项单位如某村委会,应当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安置户需缴纳契税。r
4.安置房有没有纳税优惠政策r按目前政策规定,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重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朋友的姐姐想买辆车,但是因为是第一次买车很多东西都不是太懂,尤其是关于购置税,我也想咨询一下购置税新规定如何计算 车辆购置税最新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2017车辆购置税新政策
2017-05-22
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提高,汽车的价格也在慢慢的下降,逐渐的汽车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大部分家庭都已经拥有属于自己的车辆,但是随着国家整车的改变,我们购买车辆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有所增加,那么在2017车辆购置税新政策中有什么问题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呢?
2017年新政:
小排量车购置税从5%提升到7.5%
新政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汽车发展,2015年10月1日起,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即由10%税率减按5%税率征收。新规实施后,极大地刺激了小排量汽车的消费,今年前11个月,武汉卖车35.6万辆,其中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税车辆20.9万辆,占征税汽车总量的58.7%,减税9.6亿元,平均每台车减税4592元,惠及20余万车主。
2017年车辆购置税怎么算:10万元的车要多缴2000多元税
新政实施后,市民买一台车要多掏多少钱?
目前车购税的计算方式是:汽车销售发票价格÷1.17×10%=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算下来,购买一辆发票价格10万元的小排量汽车,按10%的税率算下来,车购税是8547元,在2016年底之前购买可享受车购税减半政策,也就是只需要缴纳4273.5元的税,而如果从2017年元月1日起买,就要按照7.5%的税率缴纳6410元的税,需要多缴2000多元。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虽然需要额外付出更多的金钱,但相信这些还无法阻止我们购买车辆的欲望,但这些内容是需要我们去注意的,以免因为对2017车辆购置税新政策的基本内容的不了解而引发一些不愉快,得不偿失。有想要买车的朋友也要开始把新政中的内容加入到预算中去,避免出现资金问题。
行政复议纳税前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行政复议法纳税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前置的归纳与总结如下: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3)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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