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是什么?
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是: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收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效率原则:这是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作为税收征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过高级有悖于税务机关的为国聚财的任务。这里的税收成本不仅仅是指以货币衡量的经济成本,还有其他成本例如社会效应、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税收执法的威慑力等。遵循效率原则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便纳税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公正原则:税收争议的产生对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来说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有效运转,如果解决不好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税务收争议甚至其他不良后果。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如果涉及税收争议的事项是可以由纳税人员或者是纳税其他相关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的,因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比较常见的方式,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这类型的案件,首先是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出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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