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证据材料需要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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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包括患者的身份还有亲属的关系证明,病历的资料还有复印件,患者或者家属的误工证明,相关的费用单据还有清单,还有其他的专家的意见还有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材料。
医疗事故证据材料需要哪些?

一、医疗事故证据材料需要哪些?

(一)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二)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三)患者或家属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四)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五)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二、患者如何准备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医患双方都应在起诉前尽可能地收集证据医疗纠纷当事人代理律师确定被告、第三人,选择诉讼案由,确定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以及决定起诉与否或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均依靠对证据的收集、分析和判断。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以a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a4纸进行复印。

发生医疗事故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才能进行诉讼,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费用的单据还有清单,患者或者家属的误工证明,还有病历的材料等,其他的证人证言还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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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需要哪些材料?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的证据应该包括了患者的病历记录;护理记录;住院证明;诊治单据;处方单;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以及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其他相关的医疗事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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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目前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医疗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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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怎么收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目前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医疗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
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怎样收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目前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医疗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
收集医疗事故证据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同的医疗事故需要收集的医疗事故证据也不同。医疗事故证据收集要点如下: 第 一、一切医疗事故,都建议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第 二、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第 三、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 第 四、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死后48小时内,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回避。 这些看似简单医疗事故证据收集的环节往往被慌乱的家属所忽略,等到过后想起可能就无法补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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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患方提交材料:(1)患者身份证;(2)患方陈述;(3)代理人委托书;(4)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据材料的问题,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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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目前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医疗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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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性质必须是医疗行为; 3、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在诊治过程中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诊疗操作常规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故意; 5、要有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且该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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