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执行异议一般会胜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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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案件执行异议一般会胜诉。申诉的前提是当事人可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这个证据是真实的,而且可以帮助案件让法官可以受理申诉的申请,重新申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对案件的判决有意义就可以申诉。
对案件执行异议一般会胜诉吗

对案件执行异议一般会胜诉。执行异议有多少胜率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主要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足的一般会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

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当事人有案件异议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向人民法院的法官提起诉讼,重新提起诉讼是需要先提交书面说明的,写完书面说明还要附加证据,充分且正当的证据可以帮助案件获得更多的胜诉几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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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总之,被执行人也可以提起强制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予以纠正。执行过程中,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案外人,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指对人民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比如,人民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家里的电视机,案外人某乙提出电视机并非某甲的财产,而是自己寄放在甲处所的,不应予以查封。
二、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能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比如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为其必要的生产、生活工具,不能作为执行对象等等,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而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如果他们认为执行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执行。
2、异议内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异议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可以成为执行异议。应注意区别的是,案外人对人民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构成中的违法行为有不同意见,向人民提出或反映的,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
3、案外人提出异议时间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向该执行人民提出,不得向别的提出异议。人民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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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对于案外人只提异议而不提供证据的,不能按案外人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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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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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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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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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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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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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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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为了规范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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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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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异议我国并未规定有时间的限制,只要在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是案外人以书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来,那么法院就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只要理由成立的,对于裁定就会进行改正或者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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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一)救济渠道不同
执行异议,又称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所谓“申请”,系指请求执行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当执行机关怠于实施某种执行行为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其为之。所谓“异议”,系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执行机关所实施的某种执行行为,而请求执行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
案处人异议,又称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请求人民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人员仅根据标的物的外观判断权属,难免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扣押等侵害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情况,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一种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比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查封的某项财产有所有权,请求解除查封,这显然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
(二)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三)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
执行异议主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的利益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人民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1、执行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又称债权人和债务人。执行当事人原则上依照执行依据的记载来确定,即为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执行依据确定后,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即由执行依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继受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债务,此时,继受了债权债务的人就成为执行当事人,又称为继受人。
2、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如协助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中的
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等,作为执行异议主体的第三人,范围较为狭窄。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与执行程序没有关联,自然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与执行行为发生关系,成为利害关系人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如果这种特殊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自然可以申请执行救济。
案外人异议之案外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件如果存在诉讼第三人,且享有了权利或承担了义务仍应属执行当事人之列,他们也无权提出案外人异议。对协助执行人,谈不上主张什么实体权利,如果其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违法,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能作为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
(四)提出异议的事由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是基于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执行异议的事由为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执行行为在程序上具有违法性或不当性。作为执行异议的事由的执行行为,必然是直接违反强制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在强制执行法律的适用上存在明显不当的行为。前者是指行为违反了强制执行的明确规定,构成执行程序上的违法;后者是指没有违反强制执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适用法律不当,明显违反了强制执行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构成了程序上的不当。

二、执行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所谓直接侵害,是指执行行为直接导致或者必然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受到侵害。比如拒绝受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执行申请,必然侵害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而申请执行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关键性的程序权利。这里的程序利益,是强制执行法律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程序保障权。

三,执行行为可能侵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所谓“可能侵害”,是指有些执行行为必然侵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如查封了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的财产,就必然侵害被执行人对于超出部分财产的使用权。

四,执行行为不存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为执行异议事由的执行行为,只是单纯的程序违法或不当,并没有在执行当事人之间、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否则,该行为将构成实体性执行救济的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实践中的情况,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受理执行申请或受理不当的执行申请。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将导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落空,并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此,为了保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和债权本身,在拒绝受理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有权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执行依法受理执行申请并开始执行。另外,执行对债权提出的执行申请,应依法予以审查。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执行申请,如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或撤销,应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执行受理了依法不应受理的执行申请,将直接侵害债务人免予被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并可能给债务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受理了依法不应受理的执行申请后,债务人应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执行撤销执行案件。
2、执行行为拖延。执行受理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后,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致使债权无法及时实现,或者贻误执行时机导致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也间接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以及债权本身,在执行机构怠于作出民事执行行为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执地异议,要求执行机构及时执行措施。怠于执行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执行机构未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启动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或完成执行。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第24条规定,人民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如果执行机构未按照这些法定的期限为执行行为,即构成执行迟延。
(2)虽然执行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启动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完成执行的期限,但是执行行为明显拖延,表现为执行措施拖延和执行结案拖延。
3、执行措施违法。执行措施的采取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如果执行机构实施搜查未先发出搜查令,同样构成违法执行。执行措施的违法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执行措施违法的行为直接侵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权,同时也可能给他们的实体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如果执行机构的执行措施违法,被执行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或纠正违法的执行措施。
4、执行处分不当。主要包括:
(1)违法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撤销执行案件。
(2)侵害被执行人的执行豁免权。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一般只有接受和容忍强制执行的义务。但当强制执行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无法生存时,法律基于保护其基本人权的考虑,规定被执行人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和财产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220条以及《查封规定》第5条均有相关规定。显然,如果执行机构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即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豁免权,构成执行违法。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由有以下几方面:

一,所有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享有所有权,既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也往往是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最有力的理由。但是并非主张所有权就一定能够足以阻止执行,因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可能存在各种权利负担或存在其它情形。

二,用益物权。案外人作为执行标的物的用益物权人,顺占有标的物方面能使用收益,如因强制执行而受妨碍时,可提起异议。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用益物权具体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办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采矿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对案外人享有担保物权的情形,人民应当从执行实益上进行考量,避免采取无益的执行措施。例如案外人担保金额与担保物的价值之间差额,是否有可供执行的剩余部分。在人民保障案外人的担保权益后,案外人不应提出异议阻碍人民对该标的的执行。这类担保物权具体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不是提出异议的充分条件,还必须符合执行将危及案外人实际担保利益这一条件。

四,占有。占有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受法律保护,占有人有权排除对占有的侵害。故强制执行影响占有的人占有、使用、收益的,若标的物非债务人所有,则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均有权提起异议之诉。

五,收取权。有权收取天然孳息的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取得与原物分离的孳息,的执行影响其孳息的收取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六,债权。案外人基于买卖、租赁、赠与等法律关系,就执行标的物对债务人有交付或移转登记请求权的,不得提起异议之诉。租赁物所有权的让与不影响租赁权的存在,故案外人不得因租赁物让与而提起异议之诉,但因强制交付而妨碍承租人占有使用权用时,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五)审查和处理方式不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执行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理由的成立与否做出以下两种情况的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即负责执行的执行机构确实有违反法律规定,诸如强制执行的种类、方式、争议财产的处分方式等程序方面的执行行为。负责执行的的执行机构应裁定撤销执行行为或者改变该执行行为。

二,理由不成立的,即负责执行的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嫌。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执行当事人针对此类合法的执行作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侯,负责执行的应裁定驳回执行当事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负责执行的执行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的权利。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前段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理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主要是指,在执行标的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人民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标的物是上级人民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需报经上级人民批准。

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人民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异议成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提请再审。在执行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人民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并报请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再审中,应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案外人也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人民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公开地作出裁判。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当恢复执行程序。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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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异议之诉可以上诉吗
执行异议之诉是可以上诉的,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时候,是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以跟一般的民事纠纷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不服一审的判决,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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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一)救济渠道不同
执行异议,又称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所谓“申请”,系指请求执行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当执行机关怠于实施某种执行行为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其为之。所谓“异议”,系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执行机关所实施的某种执行行为,而请求执行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
案处人异议,又称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请求人民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人员仅根据标的物的外观判断权属,难免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扣押等侵害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情况,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一种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比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查封的某项财产有所有权,请求解除查封,这显然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
(二)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三)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
执行异议主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的利益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人民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1、执行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又称债权人和债务人。执行当事人原则上依照执行依据的记载来确定,即为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执行依据确定后,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即由执行依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继受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债务,此时,继受了债权债务的人就成为执行当事人,又称为继受人。
2、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如协助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中的
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等,作为执行异议主体的第三人,范围较为狭窄。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与执行程序没有关联,自然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与执行行为发生关系,成为利害关系人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如果这种特殊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自然可以申请执行救济。
案外人异议之案外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件如果存在诉讼第三人,且享有了权利或承担了义务仍应属执行当事人之列,他们也无权提出案外人异议。对协助执行人,谈不上主张什么实体权利,如果其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违法,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能作为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
(四)提出异议的事由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是基于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执行异议的事由为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执行行为在程序上具有违法性或不当性。作为执行异议的事由的执行行为,必然是直接违反强制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在强制执行法律的适用上存在明显不当的行为。前者是指行为违反了强制执行的明确规定,构成执行程序上的违法;后者是指没有违反强制执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适用法律不当,明显违反了强制执行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构成了程序上的不当。

二、执行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所谓直接侵害,是指执行行为直接导致或者必然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受到侵害。比如拒绝受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执行申请,必然侵害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而申请执行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关键性的程序权利。这里的程序利益,是强制执行法律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程序保障权。

三,执行行为可能侵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所谓“可能侵害”,是指有些执行行为必然侵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如查封了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的财产,就必然侵害被执行人对于超出部分财产的使用权。

四,执行行为不存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为执行异议事由的执行行为,只是单纯的程序违法或不当,并没有在执行当事人之间、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否则,该行为将构成实体性执行救济的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实践中的情况,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受理执行申请或受理不当的执行申请。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将导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落空,并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此,为了保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和债权本身,在拒绝受理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有权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执行依法受理执行申请并开始执行。另外,执行对债权提出的执行申请,应依法予以审查。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执行申请,如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或撤销,应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执行受理了依法不应受理的执行申请,将直接侵害债务人免予被强制执行的程序权利,并可能给债务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受理了依法不应受理的执行申请后,债务人应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执行撤销执行案件。
2、执行行为拖延。执行受理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后,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致使债权无法及时实现,或者贻误执行时机导致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也间接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以及债权本身,在执行机构怠于作出民事执行行为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执地异议,要求执行机构及时执行措施。怠于执行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执行机构未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启动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或完成执行。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第24条规定,人民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如果执行机构未按照这些法定的期限为执行行为,即构成执行迟延。
(2)虽然执行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启动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完成执行的期限,但是执行行为明显拖延,表现为执行措施拖延和执行结案拖延。
3、执行措施违法。执行措施的采取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如果执行机构实施搜查未先发出搜查令,同样构成违法执行。执行措施的违法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执行措施违法的行为直接侵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权,同时也可能给他们的实体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如果执行机构的执行措施违法,被执行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或纠正违法的执行措施。
4、执行处分不当。主要包括:
(1)违法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撤销执行案件。
(2)侵害被执行人的执行豁免权。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一般只有接受和容忍强制执行的义务。但当强制执行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无法生存时,法律基于保护其基本人权的考虑,规定被执行人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和财产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220条以及《查封规定》第5条均有相关规定。显然,如果执行机构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即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豁免权,构成执行违法。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由有以下几方面:

一,所有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享有所有权,既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也往往是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最有力的理由。但是并非主张所有权就一定能够足以阻止执行,因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可能存在各种权利负担或存在其它情形。

二,用益物权。案外人作为执行标的物的用益物权人,顺占有标的物方面能使用收益,如因强制执行而受妨碍时,可提起异议。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用益物权具体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办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采矿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对案外人享有担保物权的情形,人民应当从执行实益上进行考量,避免采取无益的执行措施。例如案外人担保金额与担保物的价值之间差额,是否有可供执行的剩余部分。在人民保障案外人的担保权益后,案外人不应提出异议阻碍人民对该标的的执行。这类担保物权具体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不是提出异议的充分条件,还必须符合执行将危及案外人实际担保利益这一条件。

四,占有。占有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受法律保护,占有人有权排除对占有的侵害。故强制执行影响占有的人占有、使用、收益的,若标的物非债务人所有,则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均有权提起异议之诉。

五,收取权。有权收取天然孳息的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取得与原物分离的孳息,的执行影响其孳息的收取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六,债权。案外人基于买卖、租赁、赠与等法律关系,就执行标的物对债务人有交付或移转登记请求权的,不得提起异议之诉。租赁物所有权的让与不影响租赁权的存在,故案外人不得因租赁物让与而提起异议之诉,但因强制交付而妨碍承租人占有使用权用时,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五)审查和处理方式不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执行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理由的成立与否做出以下两种情况的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即负责执行的执行机构确实有违反法律规定,诸如强制执行的种类、方式、争议财产的处分方式等程序方面的执行行为。负责执行的的执行机构应裁定撤销执行行为或者改变该执行行为。

二,理由不成立的,即负责执行的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嫌。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执行当事人针对此类合法的执行作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侯,负责执行的应裁定驳回执行当事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负责执行的执行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的权利。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前段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理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主要是指,在执行标的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人民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标的物是上级人民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需报经上级人民批准。

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人民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异议成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提请再审。在执行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人民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并报请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再审中,应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案外人也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人民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公开地作出裁判。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当恢复执行程序。反之,则变更裁判。
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执行异议的含义
(一)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两种情况提出
1、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
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例如,人民执行员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没有作出裁定,被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异议;
2、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提出
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例如,人民执行员根据王某申请,查封、变卖李某家中一台电脑时,赵某得知后提出:这台电脑不是李某的,而是自己暂存在李某家的,并拿出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也是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提出;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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