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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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八条。在遇到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法律后果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形式宣布原告没有诉权,其诉不合法。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首先是承认原告有诉权,其诉是合法的,但根据证据的情况或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2、《民事诉讼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

起诉条件中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仅仅要求被告明确、确定,虽然被告不适格是程序上的问题,但只有经过案件受理并实体审查后,才能发现被告是否正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参照该条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的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的案件也是在不断的增长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一遇到问题就起诉,此时也是需要注意符合起诉的条件的,如果是当事人的起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此时也是为了保护司法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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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法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主体有特殊要求,在从事这样的经济活动时,若主体不适格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权代理、公司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无行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外签订合同也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这些情况较易识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主体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仅仅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带来的法律风险就更具有隐蔽性,普通经营者难以准确识别。
(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2)不具有法定的资格。法律依据一些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种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4)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这种主体不适格更为隐蔽,合同主体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内容,而是合同部分内容必须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这样会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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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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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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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指的是:被告一方的身份、权利或者义务等不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一般法院将会对于原告的起诉进行驳回,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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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
2、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3、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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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在谁与谁之间予以解决才恰当或者有意义,这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从这一规定看出,民事诉讼对原、被告的确定性采取两种不同标准,即对原告要求必须适格,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被告则采用表示说,要求明确即可,而无其他具体规定。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权是指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作出裁判,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排除侵害的权利。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或称司法救济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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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请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在谁与谁之间予以解决才恰当或者有意义,这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从这一规定看出,民事诉讼对原、被告的确定性采取两种不同标准,即对原告要求必须适格,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被告则采用表示说,要求明确即可,而无其他具体规定。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权是指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作出裁判,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排除侵害的权利。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或称司法救济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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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舅发现购买的房屋有地基不稳的现象,但商家出示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那么要如何进行认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这一现象问题?
[律师回复]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第4.5.1条《主体结构》编规定了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标准。 房屋质量合格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出卖人应当主动出示该表,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的,说明该工程没有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无法通过验收,《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尽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开发商拥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代表房屋主体质量没有问题,该表只是房屋质量合格的一个初步证据,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发现房屋主体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主体结构质量经复验属于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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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主体适格,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如果时被告主体不适格,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与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即案外人认为,自己对强制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排除标的物处分的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执行就会中止,因为执行中止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为赋予其救济方式,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即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晰具体的排除或阻遏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张和请求,同时该主张及请求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是单独存在的,并且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判决、裁定没有直接因果关联。由此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对特定执行标的实施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并无不同意见与看法,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的认识与主张,目的是要尽力排除或取消对具体执行标的的各种执行行为与手段。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的,作出生效判决后,仅产生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并不影响执行依据其他部分的执行。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与执行行为的冲突,并不是审判程序所导致的,而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应对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债务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被强制执行而形成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存在重叠的情况,是法律为案外人提供的确权救济方式。 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主体分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因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民诉法解释》第309条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告知其另行。即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解释》在细化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地规定了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明确了这两类主体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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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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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的原因,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的表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如果时被告主体不适格,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与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即案外人认为,自己对强制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排除标的物处分的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执行就会中止,因为执行中止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为赋予其救济方式,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即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晰具体的排除或阻遏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张和请求,同时该主张及请求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是单独存在的,并且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判决、裁定没有直接因果关联。由此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对特定执行标的实施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并无不同意见与看法,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的认识与主张,目的是要尽力排除或取消对具体执行标的的各种执行行为与手段。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的,作出生效判决后,仅产生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并不影响执行依据其他部分的执行。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与执行行为的冲突,并不是审判程序所导致的,而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应对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债务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被强制执行而形成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存在重叠的情况,是法律为案外人提供的确权救济方式。 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主体分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因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民诉法解释》第309条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告知其另行。即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解释》在细化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地规定了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明确了这两类主体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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