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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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工伤赔偿的项目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根据医疗机构鉴定的工伤等级不同,支付的标准不同。鉴定为五级伤残的,需要支付14个月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江苏省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为5级伤残14个月,6级伤残补偿12个月。其他患有职业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劳动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5级伤残补助60个月,6级伤残则补助48个月。标准为7级伤残的,补助三年,8级伤残则补助26个月,补助达到期限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没买工伤保险,工伤如何赔偿的?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可以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可能构成伤残的,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通常情况下,江苏省工伤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在单位工作的员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出现事故后,需要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构成伤残的,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相关的鉴定情况,确定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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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残疾赔偿金
10、被抚养人生活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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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丧葬费1
3、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犯罪的没有此项)rn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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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超速扣分的标准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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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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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超速处以罚款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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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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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迁出户口告知书。”
(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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