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起诉地点,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来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未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法条只是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做出的一般管辖规定,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若对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可能会给出借方带来不便,故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是极为必要的。
二、起诉的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对于民间借贷事项的处理,其实并不一定需要起诉才可以处理,双方就有关纠纷事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是可以签订协议来进行认定的,但如果无法协商处理的,就必须以起诉的方式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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