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法院不会受理。
非法同居从内涵上讲,应是不具备《民法典》上关于结婚的各种要件的规定而发生的男女同居,是一种事实民事行为,不为法律所支持;从外延上讲,非法同居应是除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各种同居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事实婚姻,从实质上讲是非法同居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原、被告之间显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非法同居关系,还要看其是否构成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1、在同居关系内部,同居关系的双方应发生两性关系,这是同居关系的核心内容,也因之而区别于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
2、在主体上,应是一男和一女的异性间的同居,以此区别于同性恋;
3、在外部表现方面,同居双方应共同生活,如共同吃饭、生产、娱乐等,以此区别于通奸行为;
4、在时间上,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时间太短构不成同居;
5、在主观上,同居双方应有同居的合意,被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同居关系。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二种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两性之间如果建立的是同居关系的话,这样一是不稳定,再一个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在感情不再的时候,就会萌生解除同居关系的念头,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是可以通过协议解除的方式来进行的,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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