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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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是不予受理的,但如果一方已经结婚而与他人同居的,涉嫌重婚行为,那么法院是可以受理的,具体情况下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解除同居是可以协商处理的。
诉讼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吗?

一、诉讼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吗?

诉讼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同居能要求损害赔偿

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关系,同居人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

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是属于男女之间的解除共同生活的一种情况,并不存在法定的义务和关系,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重婚行为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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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因此,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需要按照上述法定原则提出.
2、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条规定,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3、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属于同居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在不能补办结婚证的情形下,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此种情形下,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如果能够达成一致,自行分开即可,不必诉讼,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诉讼解决问题.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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