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同居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关系,同居人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
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是属于男女之间的解除共同生活的一种情况,并不存在法定的义务和关系,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重婚行为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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