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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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继承人跟继承人的区别在于继承权不同,被继承人跟继承人相比,继承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可以指定继承权,而继承人则不能强行要求被继承人把遗产留给自己,此外,在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时候,被继承人已经去世。
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区别是什么?

1、继承权的区别。继承人的继承权通常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来排序;

2、指定权利不同。继承人没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指定权;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立遗嘱、公证等方式来选择自己财产的继承权。

3、生命权不同。通常被继承人再被继承时已经失去了生命;而只有活着的人才拥有继承权。

二、被继承人怎么写遗嘱?

1、首部。

(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三、遗产继承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总的来说,被继承人跟继承人之间没有什么可比性,比如父母去世,父母名下有遗产的,父母是被继承人,逝者的子女和父母是继承人。如果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已去世,子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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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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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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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一)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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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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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四)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现实中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失效遗嘱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二、 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遗嘱同其它民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准。
三、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到遗嘱生效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实际的毁损也包括权利的瑕疵)那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在遗嘱中希望达到的法律后果。实际的毁损容易理解,即遗嘱要处分的物已经灭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权利的瑕疵包括 1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全部或部分转让了所有权,立遗嘱人不再具有对物的完全处分权。 2 、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归立遗嘱人所有,那么遗嘱中涉及到的对这部分财物的处分自然也就没法实现。《继承法》第 3 条规定公民在遗嘱中可以处分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最常见的就是遗嘱中涉及到夫妻间的共有财产、抚恤金、保险金等,因为此类财产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有其特殊性在里面。因而立遗嘱时,应谨慎处理此类财产,确保立遗嘱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后,才能在遗嘱中进行处分。
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最常见的是《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违反此条规定,则遗嘱中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会首先划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享有份额。然后再对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五、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
一,如果立遗嘱人受到外力胁迫或受他人欺骗而订立遗嘱,事后立遗嘱人又有证据证明胁迫、欺骗情形的,会认定该遗嘱无效。
六、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如何确认这多份遗嘱的效力?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并相互补充,则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2 、如果内容存在冲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 )、公证遗嘱优先原则。即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 )、后遗嘱优先原则。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
此种情形首先表现为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另外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因丧失了遗嘱继承权也会导致遗嘱的该项处分无效。《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这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的另一情形是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并不会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八、清偿债务导致的遗嘱失效。
我国自古流传“父债子还”这一说法,然而现在我们再来分析这一说法,它显然是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父、子二人作为两个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子女没有法定的义务偿还父辈的债务,子女仅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辈债务,即遗产先用来偿还应偿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 33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这样实际上就使得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相关财产的处分完全得不到实现,因而这样的遗嘱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立遗嘱人希望的法律后果。所以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否则只能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怎么区别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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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遗嘱开始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相关知识链接:
一、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放弃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须具备的条件:
1、被代位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称为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3、代位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多分给遗产。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有:
1、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2、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进行 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简单概括,法定就是被继承人无遗嘱时,按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遗嘱继承,按照遗嘱所述,想给谁,谁就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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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案情简介
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20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20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20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20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受辈分限制。
(三)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于2020年冬死亡,早于2020年春死亡的被继承人郑某。
2.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郑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转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代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二)我国有关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四)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女根据转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例中的案情显示两个孙女满足转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于2020年在车祸中死亡,而郑某已于2020年死亡,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因故没有分割遗产。满足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
2.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女分别是两个被转继承人郑某两个儿子的合法继承人。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权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此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继承权,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继承权。如果不能满足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将不享有继承权。
在案例中,如果郑某的女儿有子女,他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这就是因为郑某的女儿在遗产分割时并没有死亡,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参加继承,不能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因此,郑某女儿的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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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区别主要在于遗嘱是否有效,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人来继承有关遗产,但如果遗嘱有效的情况下,那么则必须按照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条件和认定来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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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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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案情简介
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20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20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20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20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受辈分限制。
(三)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于2020年冬死亡,早于2020年春死亡的被继承人郑某。
2.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郑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转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代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二)我国有关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四)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女根据转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例中的案情显示两个孙女满足转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于2020年在车祸中死亡,而郑某已于2020年死亡,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因故没有分割遗产。满足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
2.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女分别是两个被转继承人郑某两个儿子的合法继承人。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权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此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继承权,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继承权。如果不能满足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将不享有继承权。
在案例中,如果郑某的女儿有子女,他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这就是因为郑某的女儿在遗产分割时并没有死亡,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参加继承,不能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因此,郑某女儿的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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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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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案情简介
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20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20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20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20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受辈分限制。
(三)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于2020年冬死亡,早于2020年春死亡的被继承人郑某。
2.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郑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转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代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二)我国有关转继承的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四)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女根据转继承法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例中的案情显示两个孙女满足转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于2020年在车祸中死亡,而郑某已于2020年死亡,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因故没有分割遗产。满足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
2.被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女分别是两个被转继承人郑某两个儿子的合法继承人。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女是转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别
1.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根据“意见”第53条)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权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此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继承权,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取得继承权。如果不能满足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将不享有继承权。
在案例中,如果郑某的女儿有子女,他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这就是因为郑某的女儿在遗产分割时并没有死亡,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参加继承,不能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因此,郑某女儿的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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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 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遗嘱继承 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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