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人也可以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有时候两两可以混同,有时候不混同,就拿辩护人来讲,辩护人是在刑事案件为被告人辩护的,所有说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律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的近亲属或其他法院许可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的辩护人,同理,诉讼代理人是在民事案件中接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而从事相关法律活动的,而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有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也有公民从事民事代理活动的。
刑事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
但两者也存在着若干区别: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3)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
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是法院许可的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包括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诉讼任务不同,诉讼地位不同,产生根据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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