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可以代为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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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可以代为调解,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提出法律服务、拟定法律文书、参加调解活动、担任法律顾问等,具体情况下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来认定。
关于律师可以代为调解吗?

一、关于律师可以代为调解吗?

律师可以代为调解,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作用有:

1、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3、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二、律师的认定条件

1、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有一些是无证也无正当职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俗称“黑律师”,并不是真正的律师。

2、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3、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4、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5、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个人的干预。

对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模式的,当事人为了更好的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并且根据实际来对相关案件进行辩护,是可以聘请律师为进行专业的处理的,具体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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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资,调休后可否代替加班工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公司可安排员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是否安排调休,用人单位有决定权。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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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能代替加班工资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公司可安排员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是否安排调休,用人单位有决定权。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调休是否能代替加班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公司可安排员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是否安排调休,用人单位有决定权。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调休能代替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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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为调解需要材料吗
律师代为调解是需要材料的。律师代为调解只是律师接受委托,进行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证明以及有关材料都是需要进行出示的。以交通事故为例,需要携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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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休加班费,调休是否能代替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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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可以代收吗,有第三人代签收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签收可以有 第三人代替吗 民事调解书签收有第三人代替是可以的。 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依法定程序认可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涉及到调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时间。 1、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调解时需要确认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协议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调解是人民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 第二次,请求审理解决。 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 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调休是否能代替加班工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公司可安排员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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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调休可不可以代替加班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公司可安排员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是否安排调休,用人单位有决定权。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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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调解一次收费多少
律师调解的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类型来决定的,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而且律师的调解收费标准也不能说是完全固定的。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都会不一样,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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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公司可安排员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是否安排调休,用人单位有决定权。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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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前段时间经常加班,但是不给加班费,说是调休。请问加班给调休合法吗?平常加班可以用调休来代替吗?
[律师回复] 加班对于很多企业和员工而言早就成了家常便饭。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支付加班费,而是另外给员工调休。对于周末加班,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是对于平时加班采取调休的做法是否又是合法的呢?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在此帮大家梳理一下:

一、工时制度介绍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目前中国普遍实行的,即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工时制一般适用于交通、铁路等需连续作业的行业以及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取的一种工时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半年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符合条件企业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但需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平时加班,是否好调休?
对于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来说,由于工作的特点,可能某一天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也有可能某一天的工作时间多于标准工时间。对于这两种工时制来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总数,应当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在法定工作时间总数内,公司可以采取调休的方式,而不用支付加班费。
对于标准工时制来说,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都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我国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沪劳保综发(2003)2号均有规定。
民事调解书能否由第三人代签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签收可以有 第三人代替吗 民事调解书签收有第三人代替是可以的。 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依法定程序认可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涉及到调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时间。 1、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调解时需要确认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协议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调解是人民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 第二次,请求审理解决。 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 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调休工资能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公司可安排员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是否安排调休,用人单位有决定权。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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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为调解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先写标题,委托书的开头是委托方跟被委托方的基本信息,正文的内容要写清楚委托的事项以及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书结尾的部分都是委托方被委托方的签名、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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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调解书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和代收人代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刚看到你的提问,回答晚了,不好意思,下面回答你的问题。在民诉中,调解书是不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代收的。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9涪耽帝甘郜仿佃湿顶溅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9条:“有关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以及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不适用调解书的送达,其他规定仍应参照执行。”在民诉中,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由约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法理依据:调解书是人民依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调解书的送达,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做了规定,在适用中应注意: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一方拒绝签收的,应视为调解不成,原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进行审判。依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案件调解书的送达应注意先向被告送达,以防止先向原告送达后,原告以为生效,即行再婚,而被告又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综上,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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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调解书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和代收人代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刚看到你的提问,回答晚了,不好意思,下面回答你的问题。在民诉中,调解书是不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代收的。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9涪耽帝甘郜仿佃湿顶溅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9条:“有关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以及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不适用调解书的送达,其他规定仍应参照执行。”在民诉中,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由约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法理依据:调解书是人民依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调解书的送达,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做了规定,在适用中应注意: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一方拒绝签收的,应视为调解不成,原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进行审判。依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案件调解书的送达应注意先向被告送达,以防止先向原告送达后,原告以为生效,即行再婚,而被告又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综上,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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