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为报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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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代为报案法律依据,是《律师法》中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律师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受委托人的委托来代为报案处理的,具体情况下也是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起诉状到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
律师代为报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律师代为报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代为报案法律依据是《律师法》规定,明确规定了律师是可以根据实际来履行代为报案的义务的,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的作用

1、律师精通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有能力调查案件。此外,律师也养成了从法律角度思考的习惯。他们可以将面前的具体案件与法律规范适当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某些客观和有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

2、律师根据其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组织有利于其委托人的论据和证据材料,并以逻辑严谨和完整的方式进行辩论,这种辩论不一定与律师自身所持的信念或好恶直接相关。

3、律师熟悉法律实践,尤其是与诉讼有关的实际问题。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一个人经常要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并逐步掌握各种程序技巧。这不仅是知识的问题,也是经验和技能的问题。这显然是双方没有的。

4、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联系来看,当事人本身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往往只能从主观的角度来看待诉讼,而律师可以保持一定的距离,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因为案件本质上是别人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可以为当事人在解除实际的法律问题时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情况下是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来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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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该条规定只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注:本项立法本意为,代理人与自然人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关系,或与单位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时,只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提供有近亲属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即可担任诉讼代理人,无需推荐。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三)当事人(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注:
①本项立法本意为,代理人与自然人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关系,或与单位当事人没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时,必须经过推荐,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公民”是指剔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与自然人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或剔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与单位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者之外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不应将这里的“公民”缩小解释或任意解释为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是双边条约或国际条约,不应扩大解释或任意解释,将这里的“公民”扩大解释为包括外国公民。如果做缩小解释或任意解释,将推荐的公民理解为只能是户籍在自然人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公民,或与单位当事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公民,或在社会团体担任特定职务的几类公民,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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