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家人不管会怎么办?
批捕后家人不管会按照司法程序来进一步的继续司法活动,检察院批捕了家属不服也只能接受司法机关的决定,因为家属没有权利代替犯罪嫌疑人做决定。如果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但该项权利缺乏缺乏实质程序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这属于办案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很难做出自我否定的决定。
二、批捕法律规定的条件有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
批捕的这种决定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家属可能会觉得震惊,但家属在刑事案件当中没有权利干预司法机关的调查,更代替不了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感受。可能家人不相信当事人会做出这种事情,但在犯罪嫌疑人都承认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考虑家属的感受。
批准逮捕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措施,在采取批准逮捕措施之后应当立即的通知家属,当然如果家属不管不问的话,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按照程序继续的调查下去,但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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