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为:直接租赁:该种租赁是指出租方(租赁公司或生产厂商)直接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租赁形式。直接租赁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
杠杆租赁:出租人引入资产时只支付引入所需款项的一部分(通常为资产价值的20%~40%),其余款项则以引入的资产或出租权等为抵押,向另外的贷款者借入;资产租出后,出租人以收取的租金向贷款者(债权人)还贷。
售后租回:该种租赁是指承租人先将某资产卖给出租人,再将该资产租回的一种租赁形式。
二、融资租赁含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三、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1)目的不同。经营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融资租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显购置资产的企图。
(2)风险和报酬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内资产的风险与报酬仍归出租人。而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应视同自有资产,在享受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保险、折旧、维修等有关费用。
(3)权利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续租,但没有廉价购买资产的特殊权利,也没有续租或廉价购买的选择权;融资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廉价购买该项资产或以优惠的租金延长租期。
(4)租约不同。经营租赁,可签订租约,也可不签订租约;可因一方的要求而随时取消。融资租赁的租约一般不可取消新的租约。
(5)租期不同。经营租赁租期远远短于资产有效使用年限;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租期一般为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几乎只需通过一次出租,就可收回在租赁资产上的全部投资。
因此说,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首先从直接租赁作为开始,直到售后租回作为结束,一共是三种融资方式,并且是缺一不可的。《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了当事人与对方另外约定的,应根据所购买的租赁物的金额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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