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婴儿报户口怎么做?
办理材料
(一)婚内生育小孩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
5、随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的,还须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随父(母)在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还须提供《承诺书》(派出所当场填写)、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
(二)在外省市出生婴儿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
5、母亲产前医院检查、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无法提供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
6、随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的,还须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随父(母)在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承诺书》(派出所当场填写)、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
(三)非婚生育子女报出生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3、《出生医学证明》。
4、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无法提供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
5、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
6、父母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书。
7、随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的,还须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随父(母)在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还须提供《承诺书》、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依据法律规定,上海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材料等。父母拥有上海市户口新生儿上户口可以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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