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上楼下装修纠纷物业能否做公证?
因为楼上楼下装修引起的纠纷物业是没有权利做公证的。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应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管理形式。
物业部门收取物业费用就应当履行以上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物业部门是否应当对用户的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的,则应当看和小区之间的物业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由物业部门负责小区的安全,同时保证小区的居民财产安全的,那么发生该事件的,物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原告:XX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XX
负责人:XX,职务: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小区汽车停车费¥250920元及利息(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判决应当给付时止,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续签)》,合同为期三年,即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双方确认小区汽车停车费是小区业主的业权收益,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收费标准为:车棚内车位每月每辆¥130元、路边固定车位每月每辆¥100元。双方约定由被告代收汽车停车费,除每年向原告返还其中的5万元外,原告同意汽车停车费的剩余部分由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承包费使用。
20xx年xx月,被告撤离原告所在小区,双方终止了合同关系。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返还款项,同时被告预收的20xx年xx月至xx月的汽车停车费也应当返还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因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依法于20xx年xx月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同时变更了名称,并已报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所代表的全体业主的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发生物业纠纷之后的诉讼状的主要内容首先包括了原告和被告的个人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等);其次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请求;然后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事实材料和证据等;最后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