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扬州施工合同已经不需要备案了,因为相关的法律已经取消了对于施工合同的备案的要求,所以不需要进行备案,建设工程需要监理的情形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等。
扬州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有什么内容?

一、扬州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有什么内容?

目前施工合同已经不需要进行备案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需要实行监理的情形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施工已经不需要进行备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的相关规定已经取消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包括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9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扬州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有什么内容?
一键咨询
  • 162****58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0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2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4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7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0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0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3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6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4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0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4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2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4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扬州市备案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扬州市工程施工合同是不需要备案的,目前全国范围内都已经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登记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来讲,如果资金已经到位,并且也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您好!我今年接了一个项目工程,现在马上就要签合同了,所以就想具体了解一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内容啊?
[律师回复]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9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在江苏扬州买了房子,现在找了一家公司进行装修,想制定合同,那么扬州装修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基于乙方承包甲方本合同约定的冷库工程,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承包范围:
  
5、承建冷库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总金额等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工期
  本合同工程总工期为个日历日,工期起算日期:为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除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条件(增加工程量)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顺延、怠误工期。)
  
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为附件的确认价格,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调试、工程包壹年保修等,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一次性包干,不因物价上涨或下跌而变动。
  
2、付款方式:
  
①、总价款分三期支付:
  第一笔款:总价款的60%即元人民币(¥);支付条件:工程合同签署后3日内支付。第一笔款支付后本合同生效。
  第二笔款:总价款的35%即元人民币(¥);支付条件:工程完成50%后3日内支付。
  第三笔款:总价款的5%即元人民币(¥);支付条件:工程完成100%后3日内支付。
  
②、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账号)
  
四、甲方义务
  
1、在施工前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协调相关相邻关系,具体介绍场地及地下管线情况;
  
2、在施工期间给予乙方施工必要方便,提供水源、电源、材料堆放场地。
  
3、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4、接到乙方验收的通知后,在3日内予以验收;
  
5、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6、若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的,对此产生的责任乙方免责;
  
7、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或建议,在2天内予以回复或解决;
  
8、不得对乙方的施工故意进行刁难,对乙方施工的监督应不影响乙方正常施工;
  
9、若增加工程量、变更设计,需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施工;
  
10、对乙方提交的增加工程量资料,进行必要的及时审核,以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1
1、提供冷库工程的平面布置图。
  
五、乙方义务
  
1、乙方须对甲方提供图纸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核及时解决问题。
  
2、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负责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等。
  
3、乙方应保证工程所用材料、配件、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需经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
  
4、乙方应将所供设备材料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若有)等交付给甲方。
  
5、乙方在施工前必须视察工地并详细了解工地各种环境:结构、排水、电力等系统,如现场情况与图纸不符,及时与甲方相关人员沟通。
  
6、乙方保证安装施工人员均为专业的熟练技工,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必须负责免费调试,保证无任何操作故障。
  
7、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在交付前由乙方应负责保管,并负责将场地清扫干净。
  
六、工程设计的变更
  
1、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2、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切安全措施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联。否则,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甲方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
  
2、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采购,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因甲方的确认而减轻或免除。
  
3、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九、竣工验收
  
1、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应及时提请甲方组织验收,甲方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单》是乙方请求付款的必要凭证。
  
2、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甲方后,乙方离场,工程自移交后毁损风险由甲方承担。
  
3、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
  
十、质量保修
  
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壹年(拾贰个月),自验收之日起算;
  
2、保修期内工程或设备出现故障(人为因素除外),乙方负责免费保修及更换配件。
  
3、保修期内工程或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修复(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商定)
  十
一、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质按期完成所有工程并通过甲方验收。
  
2、若乙方承建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予以修复;对设备存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3、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若逾期不支付,须向乙方承担未支付款项10%的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不受此限。
  
4、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施工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若因甲方故意拖延验收并在合理的期间三天内不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十
二、其他条款
  
1、若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删除。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必要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一年。
  
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附件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日期:日期:
我大哥在扬州的一家皮革制造厂上班,昨天在上班的时候,我大哥不小心被烫伤了,还挺严重的,这应该属于工伤吧,请问扬州工伤赔偿标准2017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扬州工伤赔偿标准2017 的内容,如下:
一、扬州市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扬州市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扬州市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扬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扬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扬州市工伤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扬州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扬州市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
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工伤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
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扬州市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施工备案合同内容要求哪些材料
施工备案合同内容要求的材料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合同正式文本、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等等材料,需要的材料还是比较多的,需要细心准备不要出错,申报的话可以去网上进行申报,还是比较便捷的。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就要退休,那么就要了解一下关于扬州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的内容??
[律师回复]  2018年退休年龄新规定:2018年开始推行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让身体差的人选择早几年退休,可以多领几年退休金让身体好的人选择迟几年退休,届时可以领到更高的退休金,过上更优裕的生活,可谓“皆大欢喜”。  延迟退休最新消息:2018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到2045年延迟至65岁,延迟退休年龄规定最新消息2015:延迟退休方案预计将在2017年出台。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近日表示,将会以“小步慢跑”的方式让延迟退休政策落地。每年延迟几个月,最后到位。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是指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同时提前向社会预告,给公众以心理预期。但实际上,“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也是全国统一的延迟退休年龄,并不允许在职人员对退休年龄的自主选择。这种“一刀切”的延迟退休并不合理,原因是,不同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千差万别,有的人60岁就身心疲惫、百病缠身,有的人65岁仍然精神矍铄、老当益壮。因此,合理的做法是实行弹性退休制,让不同的人根据自身状况,在一定的退休年龄段区间内(例如5565岁或5868岁)自主选择退休年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福建施工合同备案内容要求有哪些
福建施工合同备案内容要求有对于相关的施工承包合同,必须要到建设部门进行备案,并且受到建设部门的有关监督。同时进行备案的施工合同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合同当中的内容必须要和工程的中标书向符合。并且要对工程质量的标准进行约定。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因为租房需要签合同,想了解一下注意事项。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扬州签租房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你要叫房东拿房产证原件给你看,然后要他复印一份给你。 签订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2、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跟房产证上一致),室内包含设施(因为如果是有装修而且有家具的,要写清楚,以免以后退租时引来纠纷),水电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谁付,房屋租金并备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 签订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3、还需注意一点,就是有的是房东委托他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如果可以的话,签合同时要让房东亲自来签,不是不行的话,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一些“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有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房屋出租各项事宜,签署有关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谢谢支持!本授权委托书有关事项如有变更,以收到书面通告为准,否则一直有效。房屋具体地址等”这样会比较保险一点的。 签订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4、签合同时要出具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原件(是用来看的),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一份,委托书(如果不是房东本人的情况下)。再有就是两份“合同”,这样差不多就可以。
扬州市扬州区射江线161公路超速50%以内是怎么处罚的
[律师回复] 分别有警告和罚款,罚款的额度为50元到元不等。如果超速造成严重危害,出现交通事故,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元罚款。
2、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福州施工合同备案在哪备案?
福州施工合同备案的话一般是在当地政务中心的建委窗口进行申请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一般需要三天的时间办理成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施工合同签订了新的条款的话还是需要再去备案的。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表哥有扬州户口,最近打算在扬州申请公租房,想替他咨询一下扬州公租房政策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2016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扬州公租房政策如下:
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2016年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6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2400元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各区(功能区)负责。
二、保障形式及房源
2016年度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保障。房源数量为500套,房源地点在杉湾花园、佳家花园,套型建筑面积60㎡左右。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确认后,超过房源套数的按摇号顺序确定轮候家庭。
三、保障条件
(一)保障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家庭人口的确定
家庭人口按市区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的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直系亲属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扬政民〔2013〕209号)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机动车辆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出具《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
(四)无房家庭的确定
申请家庭及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的未婚子女,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的,认定为无房家庭。
(五)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申请家庭的私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已出售未满5年的私有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房屋等,以及原承租的公房已拆迁(搬迁)安置的认定为有房家庭,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是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未婚子女的私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3、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4、申请人将原私有住房出售,截至申请时已满5年的,其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5、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 “重大疾病”范围(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始病历档案、证明材料)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若出售私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六)常住户口时间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驻扬部队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庭常住户口不受时间限制。
(七)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系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未婚的,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2、离异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异之日起须满3年。其中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或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可不限定离异年限。
3、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2年以上的低保(特困)户,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使用面积13.5㎡)及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除落私、解危房屋以外,他处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使用面积13.5㎡)及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现无房时间满5年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享受低保(特困)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提交资料及截止时间
(一)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社区、街办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认定。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材料、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婚姻状况承诺书等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及其他成员登记表》(一式四份),以及《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一式二份)。
2、社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后签字(盖章)确认,由社区、街办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街办签署意见后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3、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家庭住房和收入的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分类装订,核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及其他成员登记表》(一式四份),认真审核住房状况,查询申请人婚姻状况,同时将家庭收入状况申请材料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盖章后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材料进行终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扬州日报》及房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摇号配租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驻扬部队干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市双拥办出具证明,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
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到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办公室申请登记,申请材料由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后送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在摇号配租前对申请保障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到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办公室申请登记,申请材料由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后送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在摇号配租前对申请保障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等有关证明。此外,低保户、特困户、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分别需另提供的材料为:
1、低保户:《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孤寡、烈属、一级残疾等有关证明。
2、特困户:《扬州市特困职工证》;孤寡、烈属、一级残疾等有关证明。
3、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产权通知书;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办公室审核材料。
4、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市区解危腾让搬迁证明(由市解危办统一印制);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办公室审核材料。
(三)截止时间
2016年度申请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社区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7月30日;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10月30日前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12月31日前完成公示。
五、配租及租金确定
(一)配租办法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配租房源时实施摇号定序、抽签定房。摇号确定抽签顺序号后,再由申请人按顺序号抽出具体的地点、楼幢、室号。摇号抽签配租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对残疾等特殊困难申请人(具体情形以摇号须知规定为准),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配租一楼住房,登记时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参加一楼住房的摇号、抽签。
对见义勇为、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在配租房源少于当年需保障家庭户数时,给予优先配租保障。
(二)租金标准
2016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租补分离。保障家庭向直管公房管理处按建筑面积10元/㎡·月交纳房租后,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政府建筑面积5元/㎡·月的租赁补贴。其中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2年以上的低保(特困)户,可凭《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凭证》享受政府建筑面积9.25元/㎡·月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合同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赁期限;
6、房屋维修责任;
7、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它约定。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
六、原承租公房的退出
(一)经摇号、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出具已退房证明。
(二)经摇号、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必须将自管公房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已退房证明;如申请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的,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接收房屋,并出具已退房证明。
七、视为自动放弃的情形
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后,逾期不登记的;申请人登记后,不参加摇号抽签配房的;申请人摇号抽签后,未签字确认的;通过摇号抽签配租后,逾期未起租定约的;申请人须退出原承租公房而未退出的。
八、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户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对照政策申请其它的住房保障形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户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退出确有困难的,必须书面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承租人享受的租赁补贴减半,即按建筑面积2.5元/㎡·月享受租赁补贴。对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赁补贴停止发放。对未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去世,无共同申请人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共同申请人的,对共同申请人的保障资格重新审核确认。
对上述处理方式不能落实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会同产权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法律责任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1、转租、出借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3个月以上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退还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逾期未退出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三)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所指市区不含江都区。江都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参照本细则修订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现政策并轨。
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区、功能区职能部门要根据居住证政策和鼓励货币化保障等最新要求,修订本区域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做好市区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贵州施工合同由谁备案?
贵州施工合同已经取消了备案环节,也就是说施工合同都不需要备案了,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当双方约定好了合同的内容后就应该按合同的内容来履行自己对应的职责,如果有一方违反了相关的约定,那么就应该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有一个同学,他想申请一张专利,据说出台了专利实施备案办法,请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有什么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
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六条
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专利权转移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利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的效力,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备案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地方备案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合同备案,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地方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依法对专利许可贸易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不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期以工作日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扬州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有什么内容?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