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满实体权利消失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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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期满实体权利没有消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剩下是存在的,只不过说如果对方存在抗辩事由,法院是需要采纳这种抗辩事由的。
诉讼时效期满实体权利消失了吗?

一、诉讼时效期满实体权利消失了吗?

诉讼时效期满实体权利没有消失,诉讼时效届满是不会导致导致实体权利的消失的,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普通诉讼时效具有哪些效力?

1、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普通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权利人在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普通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普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诉讼时效并不会导致实体权利消失,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说是3年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仍然是可以提出民事诉讼的。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同时,诉讼时效有最长20年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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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没有风险了,对于未还部分。”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不予支持,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没有规定说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赶快去,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不予支持。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同时根据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人民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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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不予支持,是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没有规定说明,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赶快去,就没有风险了。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对于未还部分,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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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对实体店退货规定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消法对实体店退货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条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工商: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电视、网络等购物
“实体店的购物只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的话,消费者并不能要求商家退货。”12020工作人员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适用于实体店购物。“现在随着网络购物成为家常便饭,‘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法律条款越来越让消费者吃不准,这条法律条款到底在什么地方才适用呢?”12020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采用这些方式购买的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这条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实体店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实体店的退货
[律师回复]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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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主体消失怎么办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只能是终止审判。被告方脱逃或其他情况无法参与诉讼程序的,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一旦被告人无法到庭,应当中止侦查或中止审理,一切诉讼关系(包括附带民事诉讼)都处在等待解决的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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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实体店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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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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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该如何体现和落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该如何体现和落实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作了规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
一、交易条件公平。所谓交易条件公平,主要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作,在合理条件下进行交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合格的、价格是合理的、计量是正确的,消费者在可以接受的交易条件中,付出货币交换了等价的商品或者服务,达到了预期的消费目的。保障交易条件公平,必须做到: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合理;商品或者服务的计量正确。
二、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衡量一项交易是否公平,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易或者歧视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在掌握了人们非常需要而又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时,往往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从而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改正错误,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落实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要求从事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消费安全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条件,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经营理念,避免欺诈、强迫、乘人之危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尽管商业行为带有趋利性,但公平交易的商业行为才能保障经营者长期稳定的利益,也能保障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从而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如何实现债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请求人民保护,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债权如何才能得到实现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实现债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条规定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灭失后,实体上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予保护,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其二是若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取得的利益为合法取得,法律仍予以保护,义务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要求返还履行。
二、用来抵消债务实现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失。从法理上讲,债是以实体权利为基础而存在的,双方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并不因为诉讼期间届满而灭失。因此,这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来抵消另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消。但要强调一点,用以抵消债务的权利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即互负债务的人。
三、对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可以用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对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讼,而被判决驳回。这里是严格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维护权利人的请求。但是,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不难看出,主债务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权并没有消灭,因此抵押权仍然存在。一般说来,随着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胜诉权的灭失,从权利(如违约金、保证等)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就届满,其胜诉权也就灭失。但是某些已由权利人占有的担保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即使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从中受偿。权利人占有着的抵押物,一般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自己便可以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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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店消费者怎么维权合理?
实体店消费分为线上实体店和线下实体店,线下实体店可以与商家进行沟通,或者拨打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电话,还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线上实体店可以采用网站投诉的方式,到购物网站的客服那进行投诉,还可以采用网上报案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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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合伙人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吗
[律师回复] [案情]
2003年12月26日,河南省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陈某(亡故)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为博爱县馒头山风平石料厂(以下简称风平石料厂),从事石料开采加工。2004年2月15日,原告卢某与陈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风平石料厂。2004年4月22日,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为陈某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2004年11月20日,焦作市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岩鑫公司)与风平石料厂签订采矿权合并协议。2006年3月28日,岩鑫公司取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十年。12月5日,卢某向博爱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要求其为风平石料厂换颁新的采矿许可证,被告拒绝颁发。为此,卢某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原告卢某作为风平石料厂的实际合伙人,与被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告卢某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卢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评析]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不能转让、继承
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及财产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不可转让、继承。个体工商户需要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案中,陈某作为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已经废止。
2.采矿许可权也不可转让、继承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第
(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而个体采矿权在法律性质上应为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此种行政许可亦不可转让、继承。本案中,陈某作为采矿许可证登记的个体采矿权人,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采矿权已经废止。
3.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陈某作为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和采矿许可证登记的个体采矿权人,如认为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采矿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作为登记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风平石料厂的其他权利,也可以自己名义或以风平石料厂为当事人并同时列明自己的方式向提讼。而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及采矿权均已废止。此时他人以风平石料厂名义向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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