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满不丧失实体权利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950人
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这个诉讼时效就算期满了的话也是不会丧事实体权利的,只是这个权利人会丧失自己所能行使的民事权利的胜诉权以及对义务人产生的这个抗辩权,不过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行义务的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满不丧失实体权利吗

一、诉讼时效期满不丧失实体权利吗

不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不会导致实体权利的消失,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届满是不会导致导致实体权利的消失的,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普通诉讼时效具有哪些效力?

1.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普通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权利人在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普通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普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届满有什么后果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此理论上有实体权利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和诉权消灭说。我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效力采取的是诉权消灭说。在我国,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对其殆于行使的民事权利的胜诉权,同时对义务人产生抗辩权,义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权利人对其提出的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届满仅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后,不仅对于主权利产生丧失胜诉权的效果,而且对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产生同样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综上所述,由此看来这个诉讼时效期满了之后确实实体权利会丧失,但是并不代表说这个民事诉讼就可以不了了之了,权利人是还可以行使请求权的,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诉讼时效期满不丧失实体权利吗
一键咨询
  • 130****17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1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6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1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6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0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5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3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1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4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8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1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4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诉讼时效期满实体权利消失了吗?
诉讼时效期满实体权利没有消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剩下是存在的,只不过说如果对方存在抗辩事由,法院是需要采纳这种抗辩事由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什么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可能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中,对方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诉讼时效经过.丧失了胜诉权,那剩下的实体权力还有什么意义.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同时根据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不予支持,是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债权。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没有规定说明,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赶快去,就没有风险了。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对于未还部分,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
你好,我的同学他的哥哥公司合同跟人发生了分歧,他想咨询一下对于合同丧失诉讼的实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诉讼时效届满即导致实体权利的消失吗?
诉讼时效届满是不会导致导致实体权利的消失的,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保全贷款的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目前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或者停止经营的企业也应保全诉讼时效,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缺乏还贷能力的企业日后也有获得发展的可能,而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当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有了还贷能力后,银行也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灵活运用多种诉讼方式保全诉讼时效。提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信贷工作实践中,银行要注意灵活运用公证催收、律师见证催收、支付令等非诉讼方式来高效、经济地保全诉讼时效。对于在行政干预情况下而发放的贷款,可以考虑在的协助下保全诉讼时效。
3、建立贷款诉讼时效保全责任制。应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工作制度化,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要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4、建立诉讼时效预警机制。应完善银行现有的信贷台帐系统,增加有关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促进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保全贷款的时效。对于一些恶意逃废银行债权、涉嫌诈骗贷款的的借款人,保全贷款的时效,仅靠信贷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要时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进行保全。
6、规范贷款档案管理。规范的贷款档案管理是保全诉讼时效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建立并完善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信贷业务档案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精确性。
民间借贷丧失诉讼时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保全贷款的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目前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或者停止经营的企业也应保全诉讼时效,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缺乏还贷能力的企业日后也有获得发展的可能,而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当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有了还贷能力后,银行也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灵活运用多种诉讼方式保全诉讼时效。提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信贷工作实践中,银行要注意灵活运用公证催收、律师见证催收、支付令等非诉讼方式来高效、经济地保全诉讼时效。对于在行政干预情况下而发放的贷款,可以考虑在的协助下保全诉讼时效。
3、建立贷款诉讼时效保全责任制。应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工作制度化,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要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4、建立诉讼时效预警机制。应完善银行现有的信贷台帐系统,增加有关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促进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保全贷款的时效。对于一些恶意逃废银行债权、涉嫌诈骗贷款的的借款人,保全贷款的时效,仅靠信贷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要时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进行保全。
6、规范贷款档案管理。规范的贷款档案管理是保全诉讼时效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建立并完善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信贷业务档案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精确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丧失何权利
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丧失的是胜诉权,如果在诉讼中对方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将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这种情况需要被告在诉讼中提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保全贷款的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目前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或者停止经营的企业也应保全诉讼时效,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缺乏还贷能力的企业日后也有获得发展的可能,而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当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有了还贷能力后,银行也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灵活运用多种诉讼方式保全诉讼时效。提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信贷工作实践中,银行要注意灵活运用公证催收、律师见证催收、支付令等非诉讼方式来高效、经济地保全诉讼时效。对于在行政干预情况下而发放的贷款,可以考虑在的协助下保全诉讼时效。
3、建立贷款诉讼时效保全责任制。应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工作制度化,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要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4、建立诉讼时效预警机制。应完善银行现有的信贷台帐系统,增加有关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促进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保全贷款的时效。对于一些恶意逃废银行债权、涉嫌诈骗贷款的的借款人,保全贷款的时效,仅靠信贷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要时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进行保全。
6、规范贷款档案管理。规范的贷款档案管理是保全诉讼时效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建立并完善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信贷业务档案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精确性。
《民法总则》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什么权?
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是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的。所以在规定时间之内,权利人一定要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诉讼时效期满不丧失实体权利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