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债务是否时效重新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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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承认债务的行为会造成时效重新计算,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行为,都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仅意味着诉讼时效要重新开始计算。
承认债务是否时效重新计算

一、承认债务是否时效重新计算?

承认债务会导致时效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债务人承认债务拒不还债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欠钱不还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

(1) 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 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 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 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对于债务纠纷债权人务必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依法处理,如果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即使债务人承认债务,但是拒不还钱,对债权人也非常不利。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并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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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与新旧会计准则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债务重组新旧会计准则有什么不一样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债务重组与新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债务重组新旧会计准则有什么不一样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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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承认债务是需要重新算吗?
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承认债务是需要重新进行计算的;只要诉讼时效超过,对于承担债权的债务人是不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就需要重新协商债务的还款时间,这样才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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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审计对重要性水平的认识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要性概念在审计计划阶段的运用
1.评价会计报表和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即确定多少的错误入达即为重要;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的判断,以合理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并据此初步决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和重点领域。如对集团公司审计,在了解客户基本业务情况之后,初步确定对重要的子公司采取直接审计方法,对次要的子公司采用审阅方法。如果某些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占整个集团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的比率均在10%以下,也可以不合并审计。又如,通过对会计报表的总体复核,检查波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分析其合理性,对波动异常的项目,确定为重要审计领域。
二、重要性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的运用
1.履行重要的审计程序。所谓重要的审计程序,就是确认某一审计项目最关键、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当重要审计程序不能如愿实施时,应当追加相应的替代程序。当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弊端的迹象,并可能因此导致重要反映失实时,审计人员必须扩大审计范围,以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
2.获取重要的审计证据。所谓重要的审计证据,是指能对重要的审计意见显示出其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相对审计意见而言是重要的,其二是就其本身证明力而言是重要的。越是重要的审计项目,CPA就越需获取充分、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对不太重要的审计项目,可适当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
3.确定要调整的重要会计误差。会计误差是指未正确地记录与报告经济事项或业务发生时存在的事实。会计报表中的会计误差由计算错误、误用会计方法或忽视会计报表编制时存在的事实而引起。CPA对于会计误差,并不是一概作出调整建议,而是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表各项目可接受的最大差错额,对重要的会计误差作出调整建议,对次要的、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会计误差事项,可以适当忽略。
三、重要性概念在审计报告阶段的运用
1.复核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审计结果和职业经验,判断会计报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报表饮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歪曲。
2.错报和漏报的汇总。CPA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边当处理。
3.决定发表何种审计意见。CPA在完成审计外勤工作后,汇总所有的审计差异而形成审计结果,并对其进行评价,这是形成审计报告的重要前提。CPA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考虑采用两种措施以降低审计风险:一是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以进一步确认汇总数是否重要;二是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以使其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

2)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接近重要件水平,但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3)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会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仍超过重要性水平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的汇总数可能影响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但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非常重要,可能影响到大多数甚至全部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CPA就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哥哥被重庆法院起诉了,重庆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判决书就是,是从什么时候重新计算呢?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包括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等;第二类是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包括同意履行、实际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进行了规定。本案中,虽然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1998年10月24日至2006年5月21日已向眭某、黄某主张了权利。但2006年5月22日,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眭某、黄某欠李某的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表明眭某、黄某在离婚诉讼中对该笔欠款的事实是予以认可的,应视为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李某享有要求眭某、黄某归还欠款的权利。自2006年5月22日,判决书生效至李某起诉之日2008年4月28日,该案并未过诉讼时效。故应判决眭某、黄某归还李某借款5万元。
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上述是重庆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判决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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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的时效重新计算吗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对于欠款清偿事宜,其诉讼时效得以重新启动计算。具体而言,若债权人能向借款人适时发出偿还意愿的要求、借款人应允并承诺负责偿还债务义务、或者当债权人决定对借款人采取法律行动如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以及存在任何类似于上述法律行动的同等效力等其他情形,以上这些均属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状况。只要出现了这些情况,原有的诉讼时效乘积便会自动归零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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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债务重组,新旧会计准则有何不一样?
[律师回复] 一、债务重组新旧会计准则有什么不一样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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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表叔,因最近跟他人签署合同发生纠纷,他想问一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一般是2年。
1、如可能或已经出现纠纷,应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委托律师设计谈判或诉讼的法律策略。
2、之后再根据律师的设计,先和对方协商。但协商应当有时间限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以1-3个月为宜,再长就不好了。
3、如协商无果,则应立即委托律师办理起诉等法律事宜。
《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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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风险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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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债务方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有何意义
[律师回复] 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的收益:如果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本身缺乏活跃市场,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形成“泡沫”,1999年-2000年间全国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这样规定确实可以防范上述行为,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原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新准则解决的实际问题,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而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转股时,涉及金额超过80亿元,从本质上说。近期被查处的有关企业也证明了这个问题。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又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掩盖矛盾: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一。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本文拟就债务重组收益由原准则确认为当期损益改为新准则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弊及对纳税的影响作以下分析,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可能会使企业利用关联之间的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避免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据全景网统计。但是;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要求将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清偿债务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失。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对债务人来说,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则重组出来的“公允价值”会存在着较强的不确定性,实现了扭亏甚至增盈,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粉饰业绩,这种现象至少说明有部分企业有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原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不以损益为过渡,这样就会存在以下问题,为净化债务重组市场起到关键性作用,易于受到人为操纵。但很多重组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在重组后有什么好转。在主营业务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净资产
最近一个朋友企业遇到问题,请教我债务重组预计负债,大学学的都忘了,该咋算债务重组预计负债?
[律师回复] 债务重组预计负债怎么算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中“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是指在债务重组协议中附或有应付条件的重组。这里的或有应付金额,是指因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而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债务人而言,因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果涉及到或有应付金额,同时这种“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差额,作为债务重组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2007年10月,南方企业赊销给新华公司原材料一批,价税合计100万元,后因新华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2007年12月31日进行债务重组,南方企业免除新华公司债务本金10万元,余款一年后支付,利息按年支付,利率按5%计算;另外,如果新华公司2008年有盈利,利息则按年利率7%计算。
  这里假设不考虑所附的或有条件,即新华公司2008年盈利的情况,债务人新华公司所做的会计处理非常简单:
  
1. 2007年12月31日债务重组时
  借:应付账款 1 000 0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9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0 000
  
2. 2008年12月31日偿还本息时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900 000
    财务费用45 000(900 000×5%)
    贷:银行存款 945 000
  但由于双方约定新华公司2008年如果出现盈利,应当按7%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在5%的基础上另外还需额外支付2%的利息,对于额外支付的这笔或有应付金额,符合确认负债的条件,重组日应将其列作预计负债,债务人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07年12月31日重组时
  借:应付账款1 000 0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900 000
      预计负债——或有支出18 000(900 000×2%)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2 000
  
2. 2008年12月31日偿还本息时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900 000
    财务费用 45 000
    预计负债——或有支出 18 000
    贷:银行存款 963 000
  假定新华公司2008年没有出现盈利,即或有条件并未发生,“或有支出”未来并不需支付,债务人新华公司2008年12月31日偿还本息时所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900 000
    财务费用45 000
    贷:银行存款 945 000
  同时应将先前的预计负债予以转销,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借:预计负债——或有支出18 00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8 000
  此时不难看出,债务人新华公司经过重组所获得的债务重组利得依然是100 000元(82 000+18 000)。但这样可能会产生一个问题,债务人100 000元的“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原应全部计入当期(2007年)损益,此时由于“或有支出”而产生了预计负债,实质上却将其分别在两个会计期间(2007和2008年)才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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