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期还能保全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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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则上诉讼时效届满后也能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条件跟诉讼时效并无直接关系,只要申请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不采取保全措施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法院就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时效过期还能保全吗

一、诉讼时效过期还能保全吗?

诉讼时效过期也能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条件是:

(1)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二、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的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1、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民事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③写明答辩事由。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内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2、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四、诉讼时效有哪些作用?

1、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得不到解决,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可以避免因时间长久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方面发生困难;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案件,避免无法处理的陈年旧案困扰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正确及时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请求权,否则会丧失权利和失去法律的保护,从而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追索权诉讼请求权等,以促使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时实现和清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民事诉讼活动中,财产保全分成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两种情况,不过,即使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如果诉讼时效届满,被告方肯定会针对诉讼时效届满的这种状况提出抗辩,如果情况属实,法院会立即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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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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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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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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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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