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怎么认定妨害清算罪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而且只有当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时,才构成犯罪。未达到法定的危害程度,则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大小是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指标。应当注意,这里的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后者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在法律实务上,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实施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而损害债权人或他人的利益、以妨害清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最为常见,且妨害清算罪的认定也是实务上较为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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