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行贿受贿犯罪的特点、趋向、原因和对策,哪位朋友能全面的帮我给行贿受贿分析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二、行贿犯罪几个趋向
(一)“细水长流式”行贿
大多数行贿者不再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受贿者,从感情上相互建立长期稳固的权钱交易关系。行贿者通过细水长流式的各种人情往来,采取多次行贿多次谋利的方式,既可以同受贿方建立情感上的联络,又可以逐渐攻破受贿者的心理防线。一旦案发又往往容易建立攻守同盟,减少犯罪的“风险”。在40起行贿犯罪案中,23起案件行贿对象固定,行贿行为3次以上,多的达25次。16起案件首末次行贿时间间隔长达两年以上。如行贿人吴某从2001年至2007年长达6年的时间段,先后15次对两名受贿人行贿人民币26.7万元。行贿人杨某从2003年至2010年先后25次行贿人民币21.6万元。
(二)“牵线搭桥式”行贿
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连续作案,采取各种手段、各种方式贿赂多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连续几年向同一个人行贿,或向某一领域的多人行贿,办理一案就可以挖出一窝、牵出一串。这种从一对一的“点对点”式行贿发展到一对多的“点对群”式行贿,成为行贿犯罪又一个重要趋势。如行贿人杨某向上海金山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某一人行贿案中,杨某又介绍陆某、李某和彭某等人向沈某行贿,牵连出一串行贿犯罪案件。
(三)“公款账外式”行贿
不惜将单位资金用做对外经济往来的“好处费”,开设账外“小金库”,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以争取项目、资金、贷款、工程等。这种行贿名义上是为了单位,但对于惩治行贿犯罪而言,如何认定部门、企业以帐外“小金库”资金作为行贿犯罪的主要资金来源,困难重重。既使东窗事发,那些“账外资金”流转、使用会给侦查和定罪量刑带来相当困难。如何某、葛某用公司钱款,以“促销费”名义行贿,并对这些“促销费”以“账外账”的方式进行了记载。
三、行贿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普遍存有侥幸心理
一是接受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知识的途径有限,形成了法制教育的盲区。二是对社会潜规则的认同冲淡了法制观念,拿钱办事是“行规”,是“迫不得已”,因此你送我送大家送,行贿者乐意、收钱者坦然,毫无道德上的负罪感和心理上的愧疚感。三是对传统文化价值认识有误,认为逢年过节、婚嫁开业等礼尚往来乃正常的人际交往,趁机向有所求的对象送礼,这就必然为行贿者提供了方便。
(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平竞争观念弱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如何击败对手,在市场中立足生存、发展壮大,成为每一个企业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竞争不可避免,而公平竞争的理念却并未全面扎根。一些公司、企业千方百计绕开公平竞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向主管人员行贿,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者、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权力运作监管缺位,权钱交易有机可寻
权力高度集中与资源分配不均,对资金和项目较为集中的实权单位监管乏力,官员的一句话、一个批示,往往就意味着一笔巨额财富,这就给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加之部分经济领域内竞争体制并不完备,更加刺激了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托人情、找关系,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去争相行贿,排挤其他竞争者。
(四)惩罚不力,难以震慑、遏制行贿犯罪
一方面法律打击不力。由于行受贿犯罪隐蔽性强,加之握有实权的受贿人的庇护而难以侦破。另一方面,对于行贿案件,相比起受贿案件的刑事处罚畸轻,难以震慑犯罪。同时,法制宣传不力。对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宣传不够,相当一部分人仍存在法制观念薄弱的情形。而且,舆论导向存在偏差,对贪官落马、受贿犯罪频繁报道,相比而言对于行贿犯罪的报道少之又少。殊不知,行贿才是受贿的源头。
四、预防行贿犯罪的建议
(一)着重法治预防,有力提高行贿犯罪成本
基于行贿受贿的孪生关系,行受贿双方易形成攻守同盟,从而难以侦破。因此检察机关往往不得已将行贿者的口供作为突破口,为了获取行贿人的证言,司法机关往往依法免予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甚至超越法律的规定“给政策”,致使行贿犯罪普遍量刑偏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使犯罪人员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目的。
(二)着重宣传预防,大力营造打击行贿氛围
检察机关各部门,尤其是预防部门要把行贿犯罪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领域,一方面积极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可以有针对性地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如举办反贿赂图片展览、编印法制宣传册、召开座谈会,讲法析疑等,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使行贿犯罪失去社会心理基础。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预防调研,认真分析每一起案件的发案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
(三)着重技术预防,扩大“行贿档案”查询功效
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针对行贿犯罪多发的领域,试点推行警示制度和廉洁准入制度。具体而言,由系统对内部分析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有严重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发出预警提示,并区分情形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主体进入有关商业领域。检察机关可以建立配套的行贿嫌疑人预警制度,根据预警提示的信息,检察机关可以检察建议等形式向有关的国有单位或者重点建设工程等进行信息披露和预警提示。
(四)着重制度预防,有效弥补“权力寻租”漏洞
通过制度的创设是有效打击行贿犯罪的治本良策。具体而言,要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制度,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二是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严格许可条件,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性;三是完善权力监督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这些制度的建设,逐步弥补寻租的漏洞,从根本上消除行贿的机会。
以上是行贿受贿分析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