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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的一审期限一般是立案后的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怎么确定?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签订合同的原则是公平自愿的,所以在签订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时候,不可能全部适用于我国法律制度,处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也是一样的,类似于动产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适用出租人住所地的法律制度,如果出租人在国外,就不适用于我国法律制度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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