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来审理涉外民事或者商事合同纠纷?
由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二、不同的涉外纠纷适用的不同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审理涉外民事商事合同纠纷是由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一个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涉外,但是发生在我国境内,那么就有我国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不过虽然是由我国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但是如果合同有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也会采取与合同有直接密切关系国家的法律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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