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商事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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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这个合同纠纷的话是属于民事案件来的,因此这类合同纠纷的话也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纠纷相关处理规定来处理的,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方法,而这个商事合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
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商事案件

一、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商事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合同纠纷根据不同的合同可以分别属于民事或者商事。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商事合同服务于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商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所处里的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事务。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与此相反, 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而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解释方法不同,要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

综上所述,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纠纷都是属于这个民事纠纷案件这类的,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的话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个民事纠纷的处理方法规定来处理的,不过如果自己解决不了的话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律师来帮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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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物涉外。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位于外国。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外。即法律关系据以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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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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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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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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