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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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费用的概念,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费用,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侵权后果,以及损失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其中还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费用的概念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费用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赔偿费用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国家赔偿的计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这里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决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个行政决定做出后又在后来因为行政复议而更改的,则以后来的这个决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为准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国家赔偿是属于国家对有关损失进行赔偿的行为,应当严格基于实际造成的伤害后果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或者刑事处罚行为,如果存在错误判决的情况下,就是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的条件来申请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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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爷爷去世后留有一大笔遗产,现在因为继承问题,家里人出现了矛盾,请问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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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条件,是要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有遗嘱和遗嘱扶养协议的话,要先考虑,没有的话,才能发生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大家惯常能想到的,还包括大家想不到的,像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的,这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位就不能再继承了。《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想要法定继承,得媳妇老公、孩子、父母都不再了,才能继承,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间平均分配,或者协商一致也可自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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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出于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即使是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例如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备罪和盗窃罪,而且这两种犯罪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破坏与盗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破坏意在毁灭某种物质或者设施的价值;而盗窃则意在非法占有,使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这两种犯罪在法条上没有任何瓜葛,而是由于犯罪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从而使两者发生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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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
(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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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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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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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概念是什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建设用地的一种。建设用地可以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使用权人应当持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土地的规划调整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轻工业国家标准gb和gb是一个概念吗
[律师回复] g
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代号为GB和GB/T,其含义分别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部分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如下:汽车——QC、石油化工——SH、化工——HG、石油天然气——SY、有色金属——YS、电子——SJ、机械——、轻工——QB、船舶——CB、核工业——EJ、电力——DL、商检——SN、包装——BB。推荐性行业标准在行业代号后加“/T”,如“/T”即为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为强制性标准。

3)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有: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也分强制性与推荐性。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三、标准种类根据标准管理的需要,标准种类一般按行业、性质、功能分类。

1)按行业分类目前我国按行业归类的标准已正式批准了57大类,行业大类的产生过程是: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同时公布该行业的标准代号。(
2)按标准性质分类通常按标准的专业性质,将标准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在标准化领域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而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叫管理标准;为实现工作(活动)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每个职能和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为工作标准。(
3)按标准的功能分类基于社会对标准的需求,为了对常用的量大面广的标准进行管理,通常将重点管理的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管理标准。四、标准化法律法规我国的标准化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标准化法规体系的顶层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规和规章均以该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依据《标准化法》颁布的有关该实施的行政法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了24个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法规体系。五、标准制修订程序国家标准的制定有一套正常程序,每一个过程都要按部就班地完成。同时为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缩短制定周期,除正常的制定程序外,还可采用快速程序。(
1)制定国家标准的正常程序我国依据ISO/IEC导则第一部分:技术工作程序(1995年版)颁发了国家标准GB/T《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该标准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
.预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缉攻光纪叱慌癸苇含俩议。.立项阶段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
.起草阶段标准起草阶段是制定标准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征求意见阶段向标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回函意见处理汇总表。.审查阶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会审或函审的形式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表决,一般同意票数在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通过的送审稿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编制报批稿。对于难度较大和争议较多的标准送审稿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批准阶段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批准和编号,并提供标准出版稿.出版阶段由出版社印刷出版正式标准。.复审阶段按规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废止阶段根据复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宣布某标准废止。(
2)制定国家标准的快速程序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发布了《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快速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简化程序。凡符合下列之一的项目,均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GB/T16733的要求进行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程序与国家标准差不多,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可适当减化。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概况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采用原则、采用程度、表示方法和有关措施。(
1)采标表示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idt或IDT)、修改采用(mod或MOD)和非等效采用(eq或NEQ)三种。等同采用:GB/T××××-××××(ISO××××:××××,IDT)修改采用:GB/T××××-××××(ISO××××:××××,MOD)对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国外先进企业标准)编制的我国标准,在标准封面上必须注明采用标准和采用程度;在标准前言中,写明被采用标准的组织、国别、编号、名称、采用的程度和简要说明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别。非等效采用编制的我国标准,则不需在封面上标注,也不算是采标。但在前言中应说明“本标准与ISO××××:××××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2)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情况到2001年末国家标准总数为:19744项,其中采用ISO标准4453项(等同采用1091项;等效采用1744项;非等效采用1618项);采用IEC标准1911项(等同采用979项;等效采用479项;非等效采用453项);采用其他标准2502项(等同采用109项;等效采用705项;非等效采用168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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