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规程: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二)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本市居民可在本人及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6、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三)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6元/本)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五)办事机构: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六)办公地址: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备注说明: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不管是在成都还是在其他的地方,如果是涉及到户口落户的规定的话,肯定是需要依据当地的政策来完成的,因为有一些地方对于落户的要求是有非常严格的限制的,比如说上海或者是北京等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