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协议的前置条件
征地协议的前置条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关于征地协议的生效条件,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作为签订协议的个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要确保相关补偿方案,如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关键性条款的规定合法且公正合理;
再次,是保证协议体现的是完全真实的当事人意愿等多个要素。
此外,涉及到征地协议的各项附件也同样需要得到关注与理解:
首先,便是征地告知书这一环节。
顾名思义,其目的在于在征地报批的前期阶段,把预定的征用土地所在之处及其预定功能、位置、补偿金额以及安置途径等信息,以书面的形式通告给广大农民朋友们。
接着,是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部分。
在现实操作中,国土资源局会对拟定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类型、面积等关键数据进行详细描述并通知农民知情,同时还需农民亲自签署确认书。
为了确保事情的透明化,对于需要听证的群体,要按照既定的规程和要求,稳妥地组织实施听证工作。
最后,应当提到的是征地公告这个关键环节。
这意味着用于公示的正式文件会及时地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随时可查证了解相关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地协议的前置条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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