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收非法债务罪解释有什么?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为正常的财产交易秩序,故应以债务及催收行为是否破坏这一交易秩序作为评价标准,如:基于嫖娼、赌博等不法原因给付所产生的债务。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应该视放贷利率高低而决定,当利率低于民法中规定的标准时,因其未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正常的财产交易,不能评价为非法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如果行为人实施恐吓、跟踪、骚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手段恶劣等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如何处罚?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罪名如何确定?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新增条文。对于本条,起初考虑罪名确定为“非法讨债罪”。确定罪名只是统一标准,司法机关不可能只根据罪名认定犯罪。有些罪名尽管未能反映犯罪行为的全部特征,但简单精炼、通俗易懂、相沿成习,并无不妥。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从条文看,规制的是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是单纯的赌博行为,但长久以来,该条罪名一直是赌博罪,适用中并不存在问题。
存在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情况,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管制或拘役。该行为催收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行为,使用了暴力或者是软暴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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