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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多的人在为别人处理事情时,会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虽然这通常是出于好意,但这样做是有风险的。被代理人不同意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风险,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只要合同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机构的力量,另一方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和校长必须履行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最好不要擅自签订合同对方,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演员没有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机构终止后与校长的名义订立合同,没有被校长批准,主要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演员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擅自签订合同,未经委托人批准的,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该代理人承担。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想要赔偿第三人(合同相对人)的损失的。
从这个角度看,它似乎并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更多的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自找的”。但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委托人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依照规定,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合同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换句话说,只要合同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机构的力量,另一方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和校长必须履行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时,如果被代理人不承认合同,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可以在向合同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向被代理人追偿。
其实我国的民事合同中的代理行为是较为城建的,因此,如果是在知道自己没有权限的情况下,最好不要代签合同,处理事务,否则造成损失要向人赔偿。只有当出现纠纷时,才可以找专业的合同代理人进行详细的咨询,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此时要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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