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显名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核心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代理有一个一个重要分类那就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所谓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只出现被代理人的名字,不出现代理人的名字。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不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间接代理下的分类,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这种分类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显名代理就是直接代理,隐名代理就是间接代理。这种理解以至于认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存在没有意义。不过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上位概念是间接代理。即间接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让相对人知道本人的是显名代理,相对人不知道本人的是隐名代理。这种知道可以不拘形式,重要的是能证明。
根据民法典的合同篇的规定,间接代理有三个制度:本人的介入;本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本人的介入制度就是对应显名代理,本人的选择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对应隐名代理。这样就顺当了。如果认为显名代理就是直接代理,隐名代理就是间接代理显然就无法解释《民法典.合同篇》间接代理的三项制度。
本人和第三人相互知道,则本人直接介入。这种知道应当有别于直接代理否则和直接代理就混为一谈。本人和第三人相互不知道即隐名的条件下,要想把本人和第三人扯上关系,这就得有代理人的披露,所以有本人和第三人的选择权问题。
所以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应当是间接代理的再分类。而不是显名代理就是直接代理,隐名代理就是间接代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是我国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一般是自己亲自实施,如果自己不能或不愿意亲自去做,那就通过别人去做,于是民法创造了代理制度,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民事合同的代理的行为,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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