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劳动合同解释三讲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没有劳动过程,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中止”就是暂停,区别于“中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并根据调研中有的地方的意见,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另外,为了防止有的用人单位无限期地将劳动合同中止而将劳动者拒之门外,《条例》明确,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外,中止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二、其他劳动合同中止的相关规定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据《兵役法》第56条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如果劳动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因为劳动者意外失踪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中止,只有当劳动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才中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通常要中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中止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是暂时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通常中止劳动合同是因为一些客观存在的原因,比如说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劳动者要依法履行国家的其他义务,这种情况都是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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