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多久收到传票?
仲裁裁决一般会在最长六十日之内下发传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需要确定主审法官,然后主审法官会向原被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之后根据主审法官的审理安排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开庭日期。
二、不予执行的裁定的情况有哪些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传票不是仲裁机构下发的,而是法院下发的。只有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仲裁采用的是一审终结制度,因此对结果不满意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经过一定的审理之后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受理,通知开庭的同时会对当事人下发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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