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是怎样的?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不是法定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再次是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四、买卖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这里没办法统一回答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如果是货物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以是邮寄或者其他的交互方式,类似于房产买卖合同,出卖人通常都应该直接把房子交给买家,标的物物不同,交付方式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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