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可成为遗产的财产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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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属于遗产范围的财产和权利有: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他人的财产。另外,国家、集体的财产;被继承人非法所得,及来历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属于被继承人异常。

不属于可成为遗产的财产有哪几种

不属于遗产范围的财产和权利有: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他人的财产。它们具体包括: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因为人身权利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故此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2.被继承人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通信自由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随着公民的死亡而不复存在,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3.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鱼塘、果园、滩涂、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等。对企业的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动权、财物代管权,接受他人遗赠的受遗赠权、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权,劳动工资的请求权,以及其他与工作或者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公费医疗、分配住房等等。这些财产权利也都是与被继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继承人活着便享有,一旦死亡便不复存在,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4.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主要有:

(1)国家、集体的财产,包括:国家、集体本身固有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保管的国家、集体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赠予国家、集体的财产。

(2)其他个人的财产,包括:被继承人配偶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发给被继承人亲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保险金、被继承人生前赠与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其他公民本身固有的财产。

(3)被继承人非法所得,及来历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按照规定,被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国家、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被继承人有权在前立遗嘱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指定继承人或遗赠人。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遗嘱继承人丧失受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适用顺序均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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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种行为属于遗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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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二、死亡赔偿金是属于遗产吗
死亡赔偿金往往包括很多内容,具体有丧葬费、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又叫死亡抚恤金)以及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等。其中,抚养费和赡养费是有特定赔偿对象的,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所有;丧葬费是被继承人的丧葬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垫付此费用的人取得;而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是对于特定经济损失的赔偿,该赔偿费用属于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债权。
至于死亡补偿费,通常认为,赔偿义务人赔付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已不再是民事主体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该死亡补偿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案继承处理,而是对于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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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的遗产房子属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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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哪种属于遗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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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是属于遗产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例:
3月,已经丧偶三年的凌志峰老人与刘宝兰结为夫妻。至元月凌志峰老人去世,双方并未创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4月,刘宝兰与凌志峰子女就凌志峰再婚前的一栋房屋的继承发生争执。子女认为,刘宝兰只可以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凌志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凌志峰婚前的个人财产则完全与刘宝兰关,而且凌志峰生前闲聊时曾经多次说过,其死后房屋归子女继承,故刘宝兰无权继承该房屋。但判决却支持了刘宝兰参与的继承请求。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宝兰与凌志峰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当然的权。另一方面,《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再一方面,虽然凌志峰老人生前可能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本案却不具备口头的生效条件,因为《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并不存在“危急情况”。如果凌志峰老人有意,则不应立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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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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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宝兰与凌志峰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当然的权。另一方面,《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再一方面,虽然凌志峰老人生前可能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本案却不具备口头的生效条件,因为《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并不存在“危急情况”。如果凌志峰老人有意,则不应立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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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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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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