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属于原物所产生的的收益,但是物权与合同的孳息归属问题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物权所有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一般的交易规则,合同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原物与孳息的关系是什么?
原物与孳息是各自独立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组成部分孳息因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的衍生关系而从原物之中出生出来,其必须具有两个条件:
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原物和孳息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同一事物中,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它不能同时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简而言之,部分构成整体,整体是部分构成的。
不具有整体和部分关系,决定了原物和孳息是两个独立的、不相容的物。从物理上,独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机能,从而发生原物与孳息关系。以区别于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2、原物与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
从属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独立事物之间存在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被依存一方消亡,则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丧失其独立存在的物理意义或者法律意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一般的交易规则,双方签订合同进行物权转移交付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对于合同标的物在物权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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