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交付方式有两种,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还能细分出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等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二、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
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
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三、占有改定的内容是什么
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规定的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一般分为两大类,在两大类下细分为不同的交付方式。不同的交付方式的概念和适用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方式。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完成交付过程。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