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并不等于质量不合格,可能仅是因为质量等级的不同,等级不同价格不同,这是一般的商业常识。对于标的物的质量,首先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确定的,可要求减少价款的主张。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地的特定标准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特殊的要求,则只要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能够达到产品的一般质量要求,即为符合质量要求。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双方在签订了合同,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履行双方的义务,如果说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来进行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的话,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减少货款的主张,或者是要求进行退货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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