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主体都有什么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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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主体都有什么要求

一、故意伤害主体都有什么要求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

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区别

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要考察行为故意的具体内容,这是揭示两罪本质特征上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当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时,仍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杀人之本质特征。

其次,故意的内容作为判断两罪的标准,也要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加以分析、判断。

1、侵害行为的起因。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

3、犯罪工具。

4、加害部位。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罪,只有出现了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损害结果,才发生故意伤害案件,才寻找产生结果的原因,追究引发原因的行为实施人。确定了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刑法》也规定了对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不同的量刑事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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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与离婚这一法律行为紧密相连,而离婚的前提则要求必须有合法婚姻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合法婚姻是指达到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互为异性、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都达到了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规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是单身。另外,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
(一)》进行了明确: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给予保护;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除非双方在离婚诉讼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否则不视为合法配偶,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仅是同居关系而不存在配偶关系,因此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具体列举了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行为之
一,那么,就认定为其有过错,因此而导致离婚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的,相对方就可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将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婚姻法》第四十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的过错,即符合法条所列举的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不问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有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
关于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过错方而言,无过错方就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过错行为的配偶一方。至于其是否具有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好吃懒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现象,以及对过错方过错行为的实施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绪暴躁,体会不到家庭温暖而离家出走,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均不影响其作为无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按照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进行离婚损害索赔的时候,无过错方一般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可以搜集的证据包括对此重婚、家暴、虐待的视频、录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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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与离婚这一法律行为紧密相连,而离婚的前提则要求必须有合法婚姻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合法婚姻是指达到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互为异性、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都达到了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规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是单身。另外,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
(一)》进行了明确: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给予保护;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除非双方在离婚诉讼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否则不视为合法配偶,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仅是同居关系而不存在配偶关系,因此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具体列举了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行为之
一,那么,就认定为其有过错,因此而导致离婚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的,相对方就可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将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婚姻法》第四十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的过错,即符合法条所列举的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不问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有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
关于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过错方而言,无过错方就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过错行为的配偶一方。至于其是否具有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好吃懒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现象,以及对过错方过错行为的实施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绪暴躁,体会不到家庭温暖而离家出走,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均不影响其作为无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按照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进行离婚损害索赔的时候,无过错方一般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可以搜集的证据包括对此重婚、家暴、虐待的视频、录音等等。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请求权主体一般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义务主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实践中一般以男性为多。权利主体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具体可分为配偶(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仅有少数是男性)、老人(一般为年老的父母和祖父母),孩子。
对未成年儿童的伤害一般不提起损害赔偿,民法上以更改监护人的方式解决为多。对于老人和成年孩子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律获得救济。值得讨论的是配偶间的侵权。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在离婚时提出。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文对此情况不再讨论。至于婚内赔偿理论界存在争议较大。
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这也是新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确立在离婚时的主要原因。而且,损害赔偿无法操作,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更不利于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是笔者认为,
首先,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就法律的示范作用而言,法律上就夫妻关系调整中不当的宽容反过来会造成对婚姻关系内部侵权行为的纵容,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发生后,往往因为社会公力在对家庭内部事务中的救济不利而使得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这势必产生恶性循环,从而形成助长人们对法律的排斥心理、纵容婚姻关系内部一方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肥沃的社会土壤,家庭暴力等极端行为则会愈演愈烈。
因此,对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律调整,使侵权人在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形下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挽救当事人、制止家庭暴力的必然要求。
其次,我国所实行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内赔偿提供了可能性。在现有国情下,选择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多数,实际上,夫妻人格的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因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具有实际操作性。具体到个案,如果丈夫有个人财产,可以判决丈夫向妻子赔偿,赔偿部分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请求权主体一般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
义务主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实践中一般以男性为多。权利主体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具体可分为配偶(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仅有少数是男性)、老人(一般为年老的父母和祖父母),孩子。
对未成年儿童的伤害一般不提起损害赔偿,民法上以更改监护人的方式解决为多。对于老人和成年孩子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律获得救济。值得讨论的是配偶间的侵权。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在离婚时提出。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文对此情况不再讨论。至于婚内赔偿理论界存在争议较大。
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这也是新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确立在离婚时的主要原因。而且,损害赔偿无法操作,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更不利于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是笔者认为,
首先,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就法律的示范作用而言,法律上就夫妻关系调整中不当的宽容反过来会造成对婚姻关系内部侵权行为的纵容,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发生后,往往因为社会公力在对家庭内部事务中的救济不利而使得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这势必产生恶性循环,从而形成助长人们对法律的排斥心理、纵容婚姻关系内部一方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肥沃的社会土壤,家庭暴力等极端行为则会愈演愈烈。
因此,对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律调整,使侵权人在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形下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挽救当事人、制止家庭暴力的必然要求。
其次,我国所实行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内赔偿提供了可能性。在现有国情下,选择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多数,实际上,夫妻人格的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因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具有实际操作性。具体到个案,如果丈夫有个人财产,可以判决丈夫向妻子赔偿,赔偿部分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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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有何要求?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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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哪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实践中一般以男性为多。权利主体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具体可分为配偶(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仅有少数是男性)、老人,孩子。
对未成年儿童的伤害一般不提起损害赔偿,民法上以更改监护人的方式解决为多。对于老人和成年孩子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律获得救济。值得讨论的是配偶间的侵权。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在离婚时提出。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文对此情况不再讨论。至于婚内赔偿理论界存在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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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认为,
首先,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就法律的示范作用而言,法律上就夫妻关系调整中不当的宽容反过来会造成对婚姻关系内部侵权行为的纵容,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发生后,往往因为社会公力在对家庭内部事务中的救济不利而使得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这势必产生恶性循环,从而形成助长人们对法律的排斥心理、纵容婚姻关系内部一方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肥沃的社会土壤,家庭暴力等极端行为则会愈演愈烈。
因此,对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律调整,使侵权人在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形下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挽救当事人、制止家庭暴力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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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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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求偿主体能是消费者外第三人受侵害吗
[律师回复]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求偿主体可以是消费者外第三人受侵害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怎样打产品责任纠纷官司
1、先确定去哪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及案情简单的,向区、县;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
2、的具体方法
向提出诉讼,应提交诉状,诉状要根据被告单位数(被告是个人的按人数)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正职时,可由副职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许可的其他人为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3、对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
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后,一般要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将进行审判。对所作判决不服,诉讼当事人有上诉权。诉讼当事人可在收到审判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向上一级提出上诉,要制作上诉状,写明上诉理由,上一级受理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后,即为该案件的终审判决,并立即生效。如再不服,可继续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判决的执行。
还需注意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予受理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有权呢?简单地讲,有诉权的人方可。什么叫诉权呢?诉权就是提讼的权利。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诉权呢?这就要看他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他是否是案件的权利主体。
例如,一起有关商店出售劣质食品致使消费者中毒的案件,有权要求商店赔偿因食物中毒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是那个中毒的消费者。他与这一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享有诉权,即他有权。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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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求偿主体可以是消费者外第三人受侵害吗
[律师回复]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求偿主体可以是消费者外第三人受侵害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怎样打产品责任纠纷官司
1、先确定去哪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及案情简单的,向区、县;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
2、的具体方法
向提出诉讼,应提交诉状,诉状要根据被告单位数(被告是个人的按人数)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正职时,可由副职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许可的其他人为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3、对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
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后,一般要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将进行审判。对所作判决不服,诉讼当事人有上诉权。诉讼当事人可在收到审判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向上一级提出上诉,要制作上诉状,写明上诉理由,上一级受理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后,即为该案件的终审判决,并立即生效。如再不服,可继续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判决的执行。
还需注意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予受理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有权呢?简单地讲,有诉权的人方可。什么叫诉权呢?诉权就是提讼的权利。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诉权呢?这就要看他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他是否是案件的权利主体。
例如,一起有关商店出售劣质食品致使消费者中毒的案件,有权要求商店赔偿因食物中毒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是那个中毒的消费者。他与这一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享有诉权,即他有权。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
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但笔者认为其他家庭成员基于遗弃、虐待等原因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是不以婚姻或家庭关系为基础的,是于身份关系的。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其他家庭财产是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
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
3.惩罚性。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而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受到惩罚。
三、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必须指出的是,该条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并没有做出兜底条款。因此,除该条规定的情形外均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赌博、嫖娼等行为,或虽实施了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尚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2.损害结果。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主要可以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
3.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行为人主观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或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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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客体主体范围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能力者均可构成本罪。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须承担刑事责任;而轻伤则需满16周岁。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对伤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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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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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客体主体范围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能力者均可构成本罪。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须承担刑事责任;而轻伤则需满16周岁。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对伤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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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哥哥前几天在出差的途中,我哥哥的车子撞到了人,对方被送到医院之后被鉴定为伤残了,我哥哥要给对方一笔补偿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可以要求多少钱的赔偿金
[律师回复] lt;lt;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gt;gt;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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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导读: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讼,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有的同志认为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应另外诉讼。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 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知识总结: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同居中,侵权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诉讼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双方,有过错的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者参与诉讼;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为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员(毫无疑问,虐待、遗弃、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员都会成为离婚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受害家庭成员有权参加到离婚诉讼之中,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7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执行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务行为,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就须承担其医务人员的替代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得以自己没有选人不当或者已经尽到监督职责而推卸损害赔偿责任。
1、
首先,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
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是否属于该机构工作人员,并不需要由患者来证明,因为只要医务人员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作为患者,就有理由相信其是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换言之,患者只要出具在该医疗机构内就诊的病历、相关检查单据等来证明其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即可,而不需要出具证据来证明给他看病的医生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
2、
其次,诊疗行为必须是该医务人员执行医疗机构的任务或者履行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时发生的。
如果逾越了任务或职务,医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即使属于医疗行为,也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因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就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职务关系。如患者利用与某医院外科医生的私人关系,要求该医师在节假日到患者家中为其进行外科手术,而该医院明文规定了医师出诊需经部门主管批准。该医师擅自出诊,由于消毒不严格,致使患者术后感染。此时,患者就不能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该医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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