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开除除劳动合同证明能造假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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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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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单位开除除劳动合同证明是不能造假的。如果是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我国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相对的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被单位开除除劳动合同证明能造假吗?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不可以造假的。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造成纠纷。目前而言,离职证明造假不会有法律上的惩罚,但离职证明造假是很容易被发现的,会很影响他人或者是用人单位对个人信誉的信任。

1、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

2、对伪造证据的,可以另案起诉,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是不可以造假的。而且伪造劳动合同对原用人单位利益构成侵害的,原用人单位可以起诉伪造人,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造假的话,是会很影响他人或者是用人单位对个人信誉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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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怎么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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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假造证明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出伪证是否构成犯罪 一方出伪证不一定构成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来进行决定。 做伪证的危害后果 伪证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妨害人民的审判活动,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举出伪证,对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肯定会提出异议,有的会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有的针对对方的伪证申请延期举证。为了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予以准许。有时也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再次开庭审理。有时对伪证认证不当,造成错误裁判。这样,就会因伪证而人为地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审理期限,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这在公正与效率成为人民审判工作主题的今天,是不应该出现的。 (二)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名誉和身心健康 伪证由于与客观事实不符,伪证的突然出现,一般出乎对方当事人的预料。对方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疲于对伪证进行抗辩,心理往往处于气愤、受冤的状态。而伪证一旦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疑就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如果伪证内容牵涉个人隐私,也必然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 (三)损害了人民的司法权威 我们知道,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义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之中。 (四)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助长了违法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于伪证被采信,导致了的错误裁判,使无辜者丧失了合法权益、承担了不应有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激化、矛盾程度加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员工入职造假,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员工入职造假,单位能否解除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入职“造假”,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近年来,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入职条件也越来越高。许多求职者为了谋取一份好工作,在招聘过程中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做了一定程度的“技术性”处理,以增加单位录用其成为员工的筹码。许多单位往往在签完劳动合同后才发现员工的实际情况与其入职前所陈述的内容不相符合,那么对于单位而言,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嘉定区劳动工伤纠纷代理律师律师根据其在劳动人事领域的丰富经验,结合其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整理与归纳了员工入职“造假”的常见情形以及单位的处理方式:例
一:某食品公司招聘生产人员与财务人员各一名。甲、乙均为乙肝携带者,分别应聘生产人员与财务人员,入职后公司了解到甲、乙携带病氦孩份绞莓悸逢溪抚娄毒的情况,并决定以此为由解除甲、乙两人的劳动合同。对于甲而言,由于其工作内容涉及食品生产,而乙肝携带者是具有一定传染性的,所以不能进行从事该类工作,因此公司对甲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乙而言,根据《全国性肝炎防止方案》,乙肝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携带乙肝并不会对正常工作产生影响,因此公司不能以此解除乙的劳动合同。例
二:某制造商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应聘者具有某技术资质,应聘者丙谎称自己已获得该资质而被单位录用。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其缺乏技术资质而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影响到了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单位发现其无资质后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该技术资质仅仅是作为招聘时的优先录用条件,而并非为了满足该岗位的实际业务需要,那么用人单位不得直接以此为由解除丙的劳动合同。例
三:某高新企业招聘总经理,要求应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应聘者丁伪造某大学硕士文凭而被该企业录用,后企业得知该文凭系伪造,决定解除丁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学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丁提供虚假文凭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上的欺诈,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企业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嘉定区劳动工伤纠纷代理律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入职时有义务真实、客观地向用人单位披露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其中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其他相关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法律对劳动者设定说明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用人单位更全面地了解劳动者的个人情况,从而考察其是否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对于员工入职时“造假”——即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单位并非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这里的“直接相关”是指,劳动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一旦满足上述条件,即可认定该劳动者的行为属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解除其劳动合同。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此类情况未强制要求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因此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值得注意一点,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数额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律师提醒,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得滥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控制在知情权的范围内。不得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了解”为由,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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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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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学历造假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学历造假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因此员工学历造假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张某系某名牌大学大四学生,2020年因为期末考试舞弊被开除学籍,在找工作时,张某办理了一张假大学毕业证,然后顺利应聘到某公司。张某进入公司后从最基层的员工做起,5年后,因为工作能力突出已做到公司的人事部经理。
公司打算提拔副总经理,抽调张某的人事档案时,无意中发现他在应聘时提供的是虚假的学历证明。其后,公司认为形象受损,遭到欺骗,便提出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便诉至。
认为,张某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适应了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完成了工作,公司现在就不能仅以张某的学历虚假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如果要辞退张某,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赔偿,或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解析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简单判定,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分析的关键在于,这些基本信息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是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内容,以及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作出与该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决定。
简历造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怎么证明员工存在欺诈行为。总之有风险,工作证明等真实性。劳动法宽限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你再说员工欺诈你,恐怕难以成立有没有入职申明,比如婚否,有没有怀孕,身高,如果试用期过了有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依据,让他进来了还有如果你单位开得工资比员工原单位工资证明上的低很多,而且试用期更长,甚至试用期还不合法,说明你是持怀疑的态度,你对员工简历当时就不认可,你已经采取滤水折价的方式,比如学历,资格证你怎么证明他跟简历上说得有差距,并没有完全相信员工简历上的内容,工作不胜任,让员工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是视为欺诈,工作年限等要求,你也给他转正,还给他加工资了,说明你对他的工作能力已经认可了。你反过来再说他简历欺诈,就恐怕不容易了。 第二入职时有没有要求员工提交相关证件你有没有公示你的录用条件,单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做得比面试时简历上说得更好,用人单位在他入职时就有义务去审查员工提供的毕业证,身份证,资格证书,你打印的简历有没有员工签字确认,这一个月你可以做这些调查。 第三,你是不会告他欺诈,隐藏实力吧 第一,跟简历上写得有差距、体重,这些一般与工作本身无关。欺诈的本质还是回到不胜任工作用这条辞退也有风险,需慎重。到底怎样才构成欺诈首先并不是什么信息不实都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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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事实,编造假造虚假故意构成何种犯罪
[律师回复]
一、为获理赔编造虚假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被告人A经营的货车给货主B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C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C当场死亡,车上的A、D、E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D和被告人A作笔录,被告人D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某某、陈某某、F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C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D承担下来,并对被告D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A同意。
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G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H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D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2月,A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被告人A、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
首先,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
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
其次,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D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A、D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D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D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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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怎么查病假单证明
对于员工提交的病假单,用人单位可以到医院去查验,因为病假单上面一般情况下都有医院的公章。根据规定,职工因为生病需要休假的,通常应该到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医院的医生不会在员工身体无恙的情况下开假的病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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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么
[律师回复] 对于简历造假,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怎么证明员工存在欺诈行为。总之有风险,工作证明等真实性。劳动法宽限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你再说员工欺诈你,恐怕难以成立有没有入职申明,比如婚否,有没有怀孕,身高,如果试用期过了有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依据,让他进来了还有如果你单位开得工资比员工原单位工资证明上的低很多,而且试用期更长,甚至试用期还不合法,说明你是持怀疑的态度,你对员工简历当时就不认可,你已经采取滤水折价的方式,比如学历,资格证你怎么证明他跟简历上说得有差距,并没有完全相信员工简历上的内容,工作不胜任,让员工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是视为欺诈,工作年限等要求,你也给他转正,还给他加工资了,说明你对他的工作能力已经认可了。你反过来再说他简历欺诈,就恐怕不容易了。
第二入职时有没有要求员工提交相关证件你有没有公示你的录用条件,单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做得比面试时简历上说得更好,用人单位在他入职时就有义务去审查员工提供的毕业证,身份证,资格证书,你打印的简历有没有员工签字确认,这一个月你可以做这些调查。
第三,你是不会告他欺诈,隐藏实力吧
第一,跟简历上写得有差距、体重,这些一般与工作本身无关。欺诈的本质还是回到不胜任工作用这条辞退也有风险,需慎重。到底怎样才构成欺诈首先并不是什么信息不实都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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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怎么证明员工存在欺诈行为。总之有风险,工作证明等真实性。劳动法宽限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你再说员工欺诈你,恐怕难以成立有没有入职申明,比如婚否,有没有怀孕,身高,如果试用期过了有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依据,让他进来了还有如果你单位开得工资比员工原单位工资证明上的低很多,而且试用期更长,甚至试用期还不合法,说明你是持怀疑的态度,你对员工简历当时就不认可,你已经采取滤水折价的方式,比如学历,资格证你怎么证明他跟简历上说得有差距,并没有完全相信员工简历上的内容,工作不胜任,让员工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是视为欺诈,工作年限等要求,你也给他转正,还给他加工资了,说明你对他的工作能力已经认可了。你反过来再说他简历欺诈,就恐怕不容易了。 第二入职时有没有要求员工提交相关证件你有没有公示你的录用条件,单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做得比面试时简历上说得更好,用人单位在他入职时就有义务去审查员工提供的毕业证,身份证,资格证书,你打印的简历有没有员工签字确认,这一个月你可以做这些调查。 第三,你是不会告他欺诈,隐藏实力吧 第一,跟简历上写得有差距、体重,这些一般与工作本身无关。欺诈的本质还是回到不胜任工作用这条辞退也有风险,需慎重。到底怎样才构成欺诈首先并不是什么信息不实都构成欺诈
简历造假了,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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